公证处上门为九旬老人办里放弃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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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6569337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6月14日上午,陈某健来到公证处求助,“我刚从外地过来,明天要回去,你们能否安排明天上午到某养老院给我婆婆办理公证,我婆婆90岁了,腿脚不便,是福安人,只会说福安方言”。据了解,陈某健与其丈夫刘某在南平有一处房产,正打算出售房产,但产权人刘某(陈某健的丈夫)已过世,需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民法典》规定,刘某的母亲陈某庄有份继承其儿子刘某的遗产,但陈某庄已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需要公证处上门为其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公证处在了解清楚案情后,指派了会使用当地方言与申请人能顺畅交流的公证员林某承办,并准备好办证的需求。6月15日,公证处顺利为陈某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并当天出具了公证书。陈某健收到公证书高兴地说道“你们效率真快了,真的很感谢你们”。
在公证实务操作中,公证处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老年人放弃继承权要慎重对待,为其办理公证除了常规程序和实质要件外,还可以通过单独询问、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方面也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闽宁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庄,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福安市某镇某村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陈某庄于2022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宁德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路某号某号楼,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盖章、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庄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