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胡某某继承存款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6550866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孟某某与胡某某夫妻共生有一子三女,孟某某因病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去世后遗留有银行存款,孟某某的老伴胡某某现居住于养老院,虽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认清自己的儿女),但因年老疾病,行为能力明显减弱,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存款,几个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母亲在世时将该财产归母亲胡某某一人所有,用于母亲的养老、医疗之需。由于父亲孟某某突然离世,子女们不知道存单密码,孟某某的四个子女向石家庄市XX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存款的继承公证。由于胡某某行为能力减弱,无法亲自办理有关事宜,就胡某某的有关情况,公证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观点认为,应当先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对胡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并由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然后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无权认定胡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因胡某某的子女在由谁担任胡某某的监护人问题上不存在争议,胡某某也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从民法典的上述条款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特殊程序由法院予以认定,监护人必须由法院指定。本案的情况是胡某某的子女、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对胡某某因年老疾病,已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均确认,公证员通过与胡某某沟通对胡某某的行为能力亦不能确定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经研究最后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第二种观点,由公证员与胡某某进行当面问询,问询一些简单问题:本人姓名、子女的姓名、现所在的地方、方向等内容,经过问询公证员凭一般生活常识认为胡某某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四个子女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四个子女就胡某某的监护问题签订监护协议,为胡某某确定监护人,再由监护人代其办理继承公证。为了能确保胡某某的利益,使得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并确定两位监督人对其子女签订的监护协议及协议履行进行监督,以下是公证员为胡某某的四个子女起草的涉及监护和对监护人监督的协议书。

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各协议人之母亲。

立协议人胡某某的子女甲、乙、丙、丁共同确认的事实:

胡某某与孟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有子女四个,儿子甲、乙、丙、丁,孟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孟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

孟某某去世后遗留的财产,XX银行XX支行存款,卡号:XXXX,卡介质:符合卡,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存款种类:活期,账户余额:XX元人民币,开户日期:XXXX;存款种类:理财/结存/大额存单,帐户余额:XX元人民币,开户日期:XXXX;存款种类:理财/结存/大额存单,帐户余额:XX元人民币,开户日期:XXXX;上述存款是孟某某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是孟某某的遗产,另二分之一是胡某某的个人财产。

孟某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由于胡某某年老体弱的原因,行为能力有所减弱,胡某某的四个子女经协商一致,由孟某甲作为胡某某的监护人,代胡某某与孟某某的其他继承人就孟某某的上述遗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胡某某、甲、乙、丙、丁均是孟某某去世后所遗留的上述遗产的继承人;

2、甲、乙、丙、丁四个人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孟某某的上述遗产,并表示决不反悔;

3、甲作为胡某某的监护人,代胡某某表示继承上述孟某某的遗产。

三、因胡某某年老体弱,行为有所减弱,甲作为胡某某的监护人代为办理上述孟某某的遗产分割事宜并向公证处申办公证,代胡某某支取并监管上述存款;甲作为胡某某的监护人,保证上述存款用于胡某某的生活、养老、医疗费等,并保证绝不损害胡某某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胡某某的合法权益,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说明:甲作为胡某某的监护人,代胡某某分割上述遗产,保证不损害胡某某的合法利益,并愿意接受其他立协议人的监督,如甲有损害胡某某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其他立协议人均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甲的法律责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予以赔偿。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由高某、张某作为监督人在该协议上签字。

甲、乙、丙、丁作为胡某某的子女,在老人有生之年,保证不私分母亲的上述资金,保证共同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就上述资金是否用于老人的生活和医疗等事宜,及甲作为上述资金的代管人是否妥善履行代管和使用的责任,自愿接受高某和张某的监督,如果侵犯了母亲的合法权益,监督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及提出道德谴责,如果就上述资金的使用发生争议,监督人有权介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监督人有权就了解的情况作证。

四、本协议系经协商一致所达成,各方均保证日后不出尔反尔,否定本协议的效力。

五、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立协议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起诉。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对立协议人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并作为胡某某的监护人共执一份,乙、丙、丁共执一份,监督人高某、张某共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立协议人:                                         

监督人:                                           

XXXX年XX月XX日                                     

从公证员起草的该协议内容看,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其宗旨是使老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体现了公证的社会价值和职能作用。胡某某的四个子女签订了上述协议后,公证员为上述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冀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胡某某的监护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胡某某、甲、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孟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对胡某某的监护人甲以及乙、丙、丁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谈话询问,胡某某的监护人甲以及乙、丙、丁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现根据当事人主张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孟某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孟某某名下存款,XX银行XX支行存款,卡号:XXXX,卡介质:符合卡,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存款种类:活期,账户余额:XX元人民币,开户日期:XXXX;存款种类:理财/结存/大额存单,帐户余额:XX元人民币,开户日期:XXXX;存款种类:理财/结存/大额存单,帐户余额:XX元人民币,开户日期:XXXX;该存款是孟某某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胡某某与孟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有子女四个,儿子甲、女儿乙、丙、丁,孟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

五、现继承人胡某某的监护人孟某代胡某某表示愿意继承孟某某遗留的上述遗产份额;甲、乙、丙、丁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孟某某遗留的上述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1153条的规定,上述存款系被继承人孟某某与胡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系孟某某的遗产,另二分之一系胡某某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第1124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孟某某的父母均先于本人死亡,甲、乙、丙、丁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孟某某遗留的上述遗产份额,故被继承人孟某某所遗留的上述遗产及其相应利息由其妻子胡某某一人继承,并由胡某某的监护人甲代为领取和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