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公证处联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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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548257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B公司向某银行申请借款,授信额度6.5亿元,A公司为其中的3.5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A公司位于XXXX市,需要前往当地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方面由于合同涉及金额过大,不适宜远程零接触公证,另一方面因疫情防控举措,两地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公证员去签署合同回来需要实施“7+5”的隔离举措,将会严重影响接下来的工作,经甲公证处紧急商议,与乙公证处公证员冯某某进行沟通,决定采取“两地联动”的方式办理公证。
甲公证处提前与银行进行沟通并了解具体的借款及担保事宜,提前准备好公证所需材料,并交给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由他们转交给冯某某。2022年4月11日中午,银行工作人员与冯某某一起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办公室,银行工作人员向张某说明来意后进行材料的收集,并将张某的身份证照片以及现场采集照通过微信传给甲公证处公证员,甲公证处公证员对张某的身份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告知冯某某。随后由冯某某见证张某的面签行为,并将公证材料进行宣读,张某确认后签名并将所有材料加盖公章,最后由银行公证人员将所有材料转交甲处公证员。
此次“两地联动”是公证处公证模式积极创新的一次探索,在便利各方当事人的同时加强了公证机构之间的联系,推动了公证行业的良性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X证X字第XXX号
申请人:
保证人: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省XXXX市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债权人:某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XX省XX市XXXX。负责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保证人A公司,债权人某银行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建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保证人和债权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及《补充协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中明确约定了为确保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B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在人民币(大写)陆亿伍仟万元整最高额内与债权人所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和罚息)、垫款、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信贷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信贷业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和债权人还就保证人承诺与保证、主合同变更与转让、保证责任、违约责任以及送达等条款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在《补充协议》中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和债权人并就保证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及《补充协议》中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保证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债权人某银行的负责人李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及《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人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持本证书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