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等人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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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6541571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1日,叶某1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父亲叶某的房产继承公证。经查,叶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4人,儿子叶某1、叶某2、女儿叶某3、叶某4,叶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叶某于2021年死亡,刘某于1992年死亡。所涉房产系1999年新建,系叶某、叶某1及其妻子杨某共有财产。承办公证员在受理该案件之后对被继承人叶某的继承人范围进行了核实。公证员在核实过程中无法调取到被继承人叶某的父母信息,后公证员在内心确信、不存疑点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以及该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当事人承诺制,由叶某的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叶某的父母信息进行提供,并对提供的信息承诺为真,否则将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最后公证处顺利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处的公证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持更好的服务,对办证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探索更广泛的、更便民的措施来解决,这是公证处的工作要求,也是公证处更好利企便民的体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闽将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叶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将乐县某镇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将乐县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叶某1因继承被继承人叶某的遗产,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叶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
2、叶某、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3、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叶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在本公证员面前签名、捺指印的《具结保证书》;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XXXX)闽将证字第XX、XX、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将《法定继承权公证告知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告知书》的所有内容向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进行了详细解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对告知的内容无疑义,并表示理解了其中的法律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叶某1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叶某于2021年X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叶某1向本处申请继承叶某生前与叶某1本人及杨某共有财产为:位于将乐县某路某号某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房权证XX字第XX号,《房屋共有权证》号:XX房XX共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X国用(XX)字第XX号】。
三、据被继承人叶某的继承人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称,叶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员分别以(姓名:叶某)(身份证号:XXXX)为条件在公证业务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叶某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对叶某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均无异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叶某继承人情况:妻子刘某(已先于其死亡);长子叶某1、次子叶某2、长女叶某3、次女叶某4;叶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
五、现叶某1表示要求继承叶某的上述遗产,叶某2、叶某3、叶某4均表示自愿放弃叶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房产属于叶某、叶某1、杨某共有财产,其中三分之一产权属于叶某个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叶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叶某的父母、妻子均已先于其死亡,次子叶某2、长女叶某3、次女叶某4均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叶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长子叶某1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将乐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