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代位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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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521763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名下有一处房产,李某某去世后周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周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夫妻二人共有三个子女,长子李A、次子李B、女儿李C。李某某于2022年1月死亡,长子李A于2015年先于李某某死亡,李A与妻子张某有一女李某,张某于2017年再婚。B、C和代位继承人李某均表示放弃继承,协商由周某某继承。
公证员受理后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平台,发现李某某2006年立有公证遗嘱,将上述房屋中自己的份额遗留给甲和儿媳张某所有。公证员立即通知所有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留有公证遗嘱,那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经了解,2006年老两口和李A一家共同生活,该房屋由甲夫妻出资购买,于是立了遗嘱给李A夫妻。但甲交通事故去世,老两口忘了在公证处立过遗嘱的事情,现儿媳改嫁,房子如给儿媳,老人不太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遗嘱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受益人应继承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上述遗嘱部分生效,儿媳张某可以表示接受遗赠的份额。但因张某改嫁一家人已经闹得不愉快,李家人觉得不好与其商量。
公证员了解了李家的情况,主动提出给张某做工作,让孙女李某约来自己的母亲张某。公证员告知张某遗嘱的事,以及张某享有的权利,并将李家人的想法告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由自己女儿李某继承。经过沟通,李家对孙女李某继承上述房产表示同意。经调解全家人达成了一致,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日出生,住址:X省X市X区XX街XX号楼XX号,公民身份号:XXXX。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省X市X区XX街XX号楼XX号。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房屋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1、继承人A的《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死亡证明,4、公证遗嘱,5、房屋所有权证,6、被继承人李某某的履历表、亲属关系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XX办理。我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愿承担举证不实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XX在X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后遗留有遗产:坐落于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楼XX门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该套房屋是李某某和妻子周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份额是其遗产。
三、据继承人李某称,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是,李某某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在公证遗嘱中,将坐落于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楼XX门XX号房屋产权中属于其本人所有的部分指定长子甲和儿媳张某继承。
四、我处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李某某留有公证遗嘱的记录。上述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
五、被继承人李某某和周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有三个子女,长子李A、次子李B、女儿李C。其中长子李A于2015年死亡,李A与妻子张某有一女李某。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六、因遗嘱受益人李A先于李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李A应继承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受益人张某在李某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自愿以签署声明书的形式放弃接受遗赠,同意上述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七、现李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房屋遗产。周某某、李B、李C均已签署声明书的形式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李某某生前留有的上述房屋的一半份额系李某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李某某的长子李A先于李某某死亡,李A的独生女李某可以代位继承。现李某某的妻子周某某、次子李B、女儿李C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故,兹证明李某某的上述房屋遗产由其长子李A的女儿李某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