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元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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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521761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某诉申请人张某元、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判定张某元应当偿还原告姜某某人民币XX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06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元已经分三次给付了原告共计人民币XX元,因张某元与原告姜某某就判决书中所判的“同期贷款利率”该如何执行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张某元未再主动履行判决书的剩余义务。不过,张某元向连带义务人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承诺,其单方承担判决书中所判的全部给付义务。张某元患有较危险性疾病,其本人对于自己身体有可能发生意外状况颇为担心,基于诚信,张某元与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商定由张某元先将XX元的本金提存到公证处,以担保判决书判定的主要给付义务能够得以顺利履行。对于同期贷款利率到底应该如何执行、已经履行的××元包括不包括利息等事宜,张某元将继续与原告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原告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由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确定。
为此张某元与连带责任方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事务,承办公证员根据张某元与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的代理人所陈述的上述目的和双方提供的法院生效判决等材料,为双方起草了提存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对于提存款项的领取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本提存公证事务所涉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系已决债权。最终该案因未与原告方就利息如何计算达成一致,原告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公证处送达了强制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公证处将该提存款汇入了该执行法院的账户。
协 议 书
甲方:张某元,身份证:XXXX
乙方:XX县交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陈某河
甲方张某元与乙方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
原告姜某某诉甲方张某元、乙方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号:(XXXX)XX民二初字第XX号。甲、乙作为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XX年XX月XX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号:(XXXX)XX民四终字第XX号,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该生效判决,甲方张某元应当偿还原告姜某某人民币XX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06年XX月XX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二、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张某元承诺:作为判决书判定的第一给付债务人愿意全部承担向原告姜某某履行该金钱给付的义务。并愿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人民币XX元的本金提存到石家庄市XX公证处,以担保该金额的金钱之债届时能够得以顺利履行。另外,姜某某在此之前已经分三次向张某元取款,并向张某元出具收条三张,金额合计为XX元整,该收条由张某元保管,以抵消姜某某相应的债权。
三、上述提存款的支取
鉴于法院判决书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姜某某给付利息(自2006年XX月XX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对于该利息的计算方式甲乙双方作为给付义务方与原告姜某某目前尚未达成一致,因此需要与原告姜某某继续就此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向公证处提出取回该提存款的请求),取回该笔提存款,然后再向原告姜某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届时,双方应当共同向公证处出具《取回提存款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共同指定开户行、户名、账号,请求公证处将该提存款直接打入上述指定的账号。
如果甲乙双方与原告姜某某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原告姜某某申请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则双方应当共同持人民法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其他司法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取回该笔提存款,届时甲乙双方按照上述的程序向公证处提出取款的申请,请求公证处将该提存款打入双方指定的账号。
公证处也可凭人民法院向公证处出具的有关协助执行的通知书裁定或者其他的相关司法文书,将该款直接打入法院的所出具的司法文书中所指定的账户。甲乙双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四、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公证处存档二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09)冀XX证经字第××号
兹证明甲方张某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乙方河北省某某县交通工程公司根据XXX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于X月X日将人民币XXXXX元(大写:X万X仟X佰元整)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X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