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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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521756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李某来到邯郸市某公证处,称其是某歌曲的版权所有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端和手机端均有唱歌软件播放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搜集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准备以摄像的方式对其操作相关设备,在唱歌软件上播放相关作品的过程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时李某向公证处提交了包括作品权属证明在内的申请材料。公证员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及时受理并予以办理。
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起诉阶段,原告在主张自身诉讼请求的同时会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与出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具有特殊性,一般在原告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其证据并没有固定,如唱歌软件播放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电商平台出售的侵犯发明或外观设计的侵权产品、街边挂出的侵犯某知名品牌的商标、广告语等。侵权方意识到维权行为的存在后,可能会立即采取删除链接、下架产品等措施,等到正式庭审时,权利人手上就没有任何的证据材料了。此时,需要证据固定手段将侵权行为和事实固定。公证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固定手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冀XX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市XX地,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李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称其发现XXapp(电视端)未经其许可播放了其享有版权的《XX》和《XXXX》作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证据灭失,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李某向我处提供了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明;2、《音乐版权注册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该项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本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告知了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和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我处本次保全证据采用的保全方式是,由我处公证人员进行摄像,然后刻录成光盘保存。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与申请人李某来到本公证处会议室,由XX现场拍摄,申请人李某使用电视遥控操作电视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1、李某使用电视遥控打开电视,选中“设置”选项,显示连接我处无线网络“XX公证处_5G 1 WiFi”。
2、选中“Apps”选项,出现XX图标,点击XX图标进入XX主页面。选中并点击“登录”选项,出现“手机登录”页面,输入手机号码“XXXX”,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XXX”,点击“登录”,显示XX主页面。
3、选中并点击搜索栏,显示“歌名点歌”页面,在搜索栏输入“XXXX”,出现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选中“XXXX”点击“演唱”选项,完整播放《XX》作品。
4、返回“歌名点歌”页面,点击“删除”选项。在搜索栏输入“XXXX”,选中“7 是不是XXXX”,点击“加歌”选项,点击“演唱”选项。完整播放《XXXX》作品。
5、XX:XX保全行为结束。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各参加人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后所附光盘中的录像文件系申请人李某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的监督下现场操作所得,录像文件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2.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