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梅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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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6518014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宋某梅来到县公证处咨询称,她与配偶陈某煜于前几年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已经交付入住,但不动产权证书还未办理,现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产权证书,但因丈夫陈某煜去年不幸离世,现需要确定了继承人才能办理产权证书,故宋某梅到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煜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陈某煜夫妇已享有房屋的事实物权,但因不动产的设立是以登记为要件,因上述房屋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陈某煜还不享有房屋的法律物权,宋某梅可以继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公证处可为宋某梅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及时对案件的财产情况、继承人范围等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且在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及时为宋某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种类和形式也越来越多,公证处在办理涉及财产的公证时,积极探索、与时俱进,为当事人提供急需的各种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闽XX证字第XX号
申 请 人:宋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陈某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周宁县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宋某梅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煜的遗产,于2022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被继承人陈某煜的死亡证明材料:周宁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XXXX)、福建省周宁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编号:XXXX)。
3、相关遗产的证明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
4、被继承人陈某煜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周宁县公安局礼门派出所、周宁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煜于2021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周宁县死亡。
二、继承人宋某梅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煜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陈某煜生前与配偶宋某梅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煜于XX年XX月XX日与周宁县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位于福建省周宁县某镇某小区第某幢某层某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合同编号: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宋某梅的财产,另一半为被继承人陈某煜的遗产。
三、据被继承人陈某煜的配偶宋某梅、女儿陈某娟、儿子陈某杰、父亲陈某、母亲张某称,被继承人陈某煜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公证员查询了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陈某煜生前有立公证遗嘱。
四、被继承人陈某煜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宋某梅、女儿陈某娟、儿子陈某杰、父亲陈某、母亲张某。
五、现宋某梅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煜的遗产,继承人陈某娟、陈某杰、陈某、张某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陈某煜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煜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陈某煜的女儿陈某娟、儿子陈某杰、父亲陈某、母亲张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陈某煜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陈某煜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宋某梅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煜的上述遗产由宋某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周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