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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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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6512234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汪某文的父亲汪某国于2020年去世,汪某国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有很多对家属比较重要的信息。汪某文到电信营业厅提出办理过户申请,但工作人员表示如要过户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以遗产继承的形式过户。

随后汪某文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在了解情况后,公证员要确定如下事项:

1、确定手机号码是否可作为遗产: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手机号码作为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手机号码申请人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获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1)手机号码具有财产属性,为虚拟财产:手机号码虽无形,但是在个人使用中产生了外观价值,已然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为使用者带来财产利益,因此手机号码具有财产属性,为虚拟财产。 

(2)申请人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协议,享有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3)虽然《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码号资源是否可继承,但亦没有规定申请人死亡需要收回码号资源。

综上,手机号码可为使用权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

2、确定手机号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众所周知,手机号码申请实行实名制;手机号码在同一时间点只能由一个人单独使用,而不能由多人同时共用;加之现在微信、抖音、各种小程序等注册、使用、验证多与个人手机号码绑定,更加增加了手机号码与申请人日常生活的密切度;因此手机号码应定义为个人生活专用品。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个人合法财产;手机号码作为个人生活专用品为使用权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时代的发展,手机号码不仅只充当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络工具,更多的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外观价值,能够为使用人带来财产利益;同时,一个人的手机号码使用长达几年、十几年的现象已经极为普遍;号码使用权人去世后,作为家属想要留存号码,以此作为精神寄托、心理慰藉。因此,因使用权人死亡,想要办理手机号码过户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XX字第XX号

申请人: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汪某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汪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汪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文某某、汪某红、汪某文因继承被继承人汪某国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亲属关系调查函、户口注销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和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汪某国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文某某、汪某红、汪某文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汪某国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中国电信手机号码XXXX的相关权益。

三、据申请人文某某、汪某红、汪某文称,被继承人生前无收养子女、无财产约定协议、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汪某国配偶是文某某;女儿是汪某红、儿子是汪某文;被继承人汪某国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汪某文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汪某国的上述手机号码相关权益;申请人文某某、汪某红均声明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汪某国的上述手机号码相关权益。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被继承人汪某国的个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汪某国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汪某国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继承人文某某、汪某红均声明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汪某国上述手机号码相关权益。兹证明,被继承人汪某国死亡后遗留的中国电信手机号码XXXX相关权益由其儿子汪某文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山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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