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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市非正常死亡事件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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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497554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XX日,当事人王某某与其孙女王某来到公证处称,王某的母亲徐某某、外祖母高某某及继父郑某某于2016年X月X日被王某的父亲王某A杀死,王某A于次日自杀死亡。徐某某死后遗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处,王某申请继承该房产,前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向王某某和王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王某A与徐某某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独生女王某,上述房产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王某A、徐某某于2014年X月XX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女方徐某某所有。离婚后,王某A一直未再婚,徐某某于2016年X月X日与郑某某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徐某某、高某某和郑某某的死亡证明上标注的死亡时间均是2016年X月X日,没有详细到该日几时几分。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按此规定,公证机构办理该项公证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审查:一是要查清三人死亡时间是否确实无法确定,有无相关证据能证明这一事实;二是要查清三人之间的关系;三是要查清三人当前各自的继承人情况。

公证机构受理该公证事项后,公证员首先与当初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联系,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阅了案件中存档的尸检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案卷中对徐某某、高某某和郑某某三人的尸检材料对死亡时间均未明确到几时几分,但卷宗中有办案机关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记载,“徐某某、高某某、郑某某于2016年X月X日在同一事件中因被杀害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之后,公证员又调阅了三位死者的户籍信息和人事档案资料,查清了各死者的亲属情况:徐某某与郑某某为夫妻关系,徐某某的母亲为高某某,徐某某的父亲已死亡多年,徐某某与王某A婚后只生一女王某,与郑某某未生育子女;高某某与丈夫共有两名子女;郑某某与前任妻子生有一子。

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死亡推定的规定,公证机构对徐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的死亡先后顺序做出如下推定:一、因上述三人死亡后,各自均有自己的继承人,所以首先推定长辈高某某在此事件中先死亡。二、因徐某某和郑某某为夫妻关系,辈分相同,所以推定他们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

公证处依据上述查清的事实和死亡推定结果,为继承人王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帮助王某顺利地实现了继承其母亲遗产的愿望。

【公证书格式】

 证  书

2022)黑X证字第468号

申请人:,女,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徐某某,女,XXXXX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XXXXXXXXXXXXXXX,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因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于2022年XXX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人事档案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徐某某与其母亲高某某、丈夫郑某某2016年XX日在同一起事件中被他人杀害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房屋一处,坐落在XXXXXXXX家属楼南栋XX单元XXX室,面积为X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房权证城字第XXXX号。

三、被继承人徐某某的原配偶为王A,二人于2014年XXX日离婚。上述遗产为被继承人徐某某与原配偶王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后约定财产归徐某某所有,产权已登记在徐某某名下,为徐某某的个人财产。徐某某2016年XX日与郑某某结婚,婚后该二人未生育子女。徐某某和王A的子女为:王,徐某某的母亲为高亚芝,徐某某的父亲已先于徐某某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徐某某的上述生存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我处查询"全国公证遗嘱查询平台"亦未检索到有公证遗嘱备案信息。

五、现王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第的规定,被继承人徐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徐某某的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徐某某的独生女儿为王,徐某某的丈夫为郑某某,徐某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徐某某的母亲为高某某。因徐某某与其母亲高某某、配偶郑某某2016年XX日在同一起事件中被他人杀害死亡,不能确定三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且三人死亡后各自均有继承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的相关规定,推定徐某某母亲某某先于徐某某死亡、推定徐某某的丈夫郑某某与徐某某同时死亡,郑某某对徐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徐某某的上述遗产由的女儿王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化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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