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市非正常死亡事件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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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6497554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XX日,当事人王某某与其孙女王某来到公证处称,王某的母亲徐某某、外祖母高某某及继父郑某某于2016年X月X日被王某的父亲王某A杀死,王某A于次日自杀死亡。徐某某死后遗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处,王某申请继承该房产,前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向王某某和王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王某A与徐某某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独生女王某,上述房产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王某A、徐某某于2014年X月XX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女方徐某某所有。离婚后,王某A一直未再婚,徐某某于2016年X月X日与郑某某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徐某某、高某某和郑某某的死亡证明上标注的死亡时间均是2016年X月X日,没有详细到该日几时几分。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按此规定,公证机构办理该项公证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审查:一是要查清三人死亡时间是否确实无法确定,有无相关证据能证明这一事实;二是要查清三人之间的关系;三是要查清三人当前各自的继承人情况。
公证机构受理该公证事项后,公证员首先与当初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联系,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阅了案件中存档的尸检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案卷中对徐某某、高某某和郑某某三人的尸检材料对死亡时间均未明确到几时几分,但卷宗中有办案机关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记载,“徐某某、高某某、郑某某于2016年X月X日在同一事件中因被杀害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之后,公证员又调阅了三位死者的户籍信息和人事档案资料,查清了各死者的亲属情况:徐某某与郑某某为夫妻关系,徐某某的母亲为高某某,徐某某的父亲已死亡多年,徐某某与王某A婚后只生一女王某,与郑某某未生育子女;高某某与丈夫共有两名子女;郑某某与前任妻子生有一子。
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死亡推定的规定,公证机构对徐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的死亡先后顺序做出如下推定:一、因上述三人死亡后,各自均有自己的继承人,所以首先推定长辈高某某在此事件中先死亡。二、因徐某某和郑某某为夫妻关系,辈分相同,所以推定他们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
公证处依据上述查清的事实和死亡推定结果,为继承人王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帮助王某顺利地实现了继承其母亲遗产的愿望。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