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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后的转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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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497541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2020年X月X日死亡,与其配偶张某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陈某伟、次子陈某彬、长女陈某春,其中次子陈某彬于2021年X月XX日死亡,陈某彬的配偶是吕某,陈某彬只有一个子女陈某玲。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陈某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被继承人陈某与其配偶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二人对此房产无夫妻财产约定,故该房产产权的一半为陈某的遗产,另一半为张某的财产。张某因要继承上述房产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的长子陈某伟、长女陈某春、孙女陈某玲、儿媳吕某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留下的房产的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的次子陈某彬于民法典施行后死亡,关于转继承的客体问题,业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是继承权利的转移,在发生转继承时,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由转继承人享有,故不应将被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转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即转继承的客体是转继承人个人应该取得的遗产份额,这个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时视为继承人的既得财产,故该遗产份额已然是继承人同配偶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审判实践中,要注意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被转继承人有配偶存在,且无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没有特别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即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继承的全部遗产。” 虽说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的观点在审判中还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按照最高院的上述观点,转继承为两次独立的继承,转继承的遗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作为共有人有权放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从该条规定来看,所有权可以放弃。如果财产共有人放弃对共有物的共有权或者共有权份额,这当然不为法律所禁止,放弃共有权或者共有物份额,可以理解为放弃自己作为共有人所享有对共有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理解为共有人放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在目前无最新的司法判例出来之前,公证员要在避免纠纷的情况下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的解决好老百姓的难事,为百姓办实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省XXX市XXX区XXX镇XX号楼X单元XXX室。

被继承人:陈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省XXX市XXX区XXX镇XX号楼X单元XXX室。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于20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房屋所有权证、人事档案、其他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相关陈述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及相关陈述如有虚假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于2020年X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张某,长子陈某伟、长女陈某春、次子陈某彬(于2021年X月XX日死亡)。据张某向本公证员所作的陈述,陈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其中,陈某彬与吕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彬只有一个子女,陈某玲。

三、申请人张某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陈某遗留的财产为房产:在XXXX市XXX区XX委遗留有房产一处,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XXXX市房权证XXX区字第XXXX号。据张某称,其未曾与配偶陈某签订过有关于上述财产的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即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

四、据张某、陈某伟、陈某春、陈某玲、吕某称,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张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陈某伟、陈某春、陈某玲、吕某均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六、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未订立过公证遗嘱。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陈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陈某的次子陈某彬后于陈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即陈某彬的继承人为配偶吕某、独生女陈某玲、母亲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现吕某表示同意陈某彬应继承的该部分遗产份额为陈某彬的个人财产,并放弃主张分割上述财产的一切权利,且陈某伟、陈某春、陈某玲、吕某自愿放弃被继承人陈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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