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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股权转让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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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497522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市A有限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股权的25%,现准备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权给公司另一名股东王某。由于李某家中有事,自己无法前往某市办理,需要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办理转让股权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告知李某办理此项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据《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李某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通过询问并结合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办理此委托公证时需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公司章程有无限制股权转让的内容。章程记载了A公司的重要信息和运营规范,同时公司的所有活动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要求,故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司章程。本案中,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市场管理部门备案并加盖公司印章的A公司的章程,该章程记载,李某和王某均为A公司的股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了A公司的登记信息,李某、王某均为A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李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公司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对王某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问题。同时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制股权转让的内容,李某转让给王某的股权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其次,李某所持股权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中记载了李某持有A公司25%的股权,截至李某申请办理公证之日,李某已经实缴了出资一半,还有一半出资截止日为2030年6月31日。李某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行为中转让的股权有瑕疵。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公证员依法告知了李某转让瑕疵股份的法律后果如下:1.李某所持有瑕疵股权可以转让;2.此转让不免除瑕疵股权李某的出资责任;3.受让人是否承担连带出资责任,视其知情与否,知情者,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再向出让方追偿;如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视为出让人李某欺诈,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或者构成根本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故建议李某在委托书文本上应如实表述李某的瑕疵股权情况,参考内容为: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已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50%责任,剩余50%为认缴,尚未实际出资。

第三,李某转让股权的单方委托。李某所持的股份是其与妻子共同投资所有,现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在办理股权转让委托时,申请人李某是单方即可还是李某和妻子共同委托。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夫妻共有的是股权价值而非股权本身,李某和配偶的夫妻共有股权与李某的股东的身份是分离的,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受让人受让的股权应为继受取得,股权转让的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李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分股权,无需征得配偶同意或夫妻双方共同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

近年来,社会对公证委托的内容和类别需求多样,特别是商事领域,有增多的趋势。本案是一个授权办理股权转让的公证,公证员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时即要熟练掌握商事法律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掌握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内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有用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委  托  书

委托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托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律师执业证号:XXXX。

委托人李某合法拥有 A公司25% 股权(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已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其出资义务50%的责任,剩余50%为认缴,尚未实际出资), 准备将其在A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王某所有,转让价格为100万元,现委托赵某办理股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事宜: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记载:李某向王某转让的股权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王某继承履行这部分股权出资义务的相关内容。

2.协助A公司、王某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受托人赵某在办理上述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2021年X月XX日至2022年X月XX日。

委托人:               

2021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李某于2021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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