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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法提交原始证明材料办理的委托售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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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4940798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索某系内蒙古赤峰市人,经公司派遣来到全南县务工。索某夫妇于2018年在赤峰市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于三个月前出售给陈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首付款。现购买人陈某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需要索某到场签名。当时全国正值疫情防控期间,索某无法返回内蒙古亲自办理售房相关手续,于是来到江西省全南县公证处求助,要求办理一份委托其妻子出售房屋的委托公证。。

对于疫情期间在外务工者而言,提供原件非常困难。索某只有手机里存的相关图片作为证明材料,如何核实索某远在内蒙古的婚姻状况及不动产信息是全南县公证处的“必解题”。

公证员李XX立即与江西省公证协会联系寻求帮助,省公证协会通过司法部行业管理数据平台很快将索某的婚姻信息核查确认。同时,公证处请索某通过本人手机登录其户籍所在城市的掌上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不动产信息,并拨打索某妻子的电话以及通过索某的手机联系人随机调取其中两名亲友核实相关信息。

从申请、受理、审查、出证,仅仅一小时,公证处就将索某委托公证事项办结,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赣虔全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索某青,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XX乡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索某青于2022年3月14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索某青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全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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