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张某、翟某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6493847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A病故,与配偶翟某共有一子张B尚未成年,其母亲先于张A去世,父亲张C健在。张A的配偶、父亲来到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张A死亡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领取公证。公证员告知二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的遗产,而应将其归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因此申请的公证事项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公证员讲解后,张A的配偶、父亲协商,达成一致,丧葬费和抚恤金全部归翟某和其子张B,张C放弃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权利。公证员根据二人达成的协议,起草了协议书,并办理了协议书公证。

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生活补助,兼具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助的性质。丧葬费是为已故职工办理丧事的专项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甲方: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张C,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一、当事人确认如下事实:

某银行职工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其生前住址:X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张A与其配偶翟某于19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张B,张B为张A的独生子。张A去世后,其母亲张D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张A的父亲张C健在。

根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张A死亡后,遗属可以领取的抚恤金为XXXX元,丧葬补助金XXXX元。张A的遗属有其配偶翟某、儿子张B、父亲张C共三人。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翟某、张B、张C有权平均分割上述抚恤金和丧葬费,但是张C表示放弃与翟某、张B分割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权利,抚恤金和丧葬费由翟某、张B共同取得。张C放弃分割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由翟某、张B母子二人全部领取上述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张C不持任何异议。

三、张B的法定代理人翟某的保证:

张B尚未成年,其母亲翟某是其法定代理人,由翟某代理其领取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翟某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后有义务与张B进行财产分割,并保证不侵害其未成年儿子张B的合法权益。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对甲乙丙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冀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张C,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翟某、乙方张B、丙方张C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翟某,并作为乙方张B的法定代理人与丙方张C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方、丙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该协议的内容明确、具体,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翟某,同时作为乙方张B的法定代理人与丙方张C于XXXX年XX月XX日在河北省XXX市XX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协议上甲方翟某,并作为乙方张B的法定代理人和丙方张C的签字、指纹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X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