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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董某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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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487808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汪某与董某来到我处,称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准备登记结婚。董某个人出资按揭购买了一处房产,已办理了登记为其个人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但因房产贷款尚未还清,董某担心登记结婚后汪某对房产拥有产权,汪某则表示认可房产系董某个人所有,自己不会对房产主张权利,故双方来我处咨询并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公证人员向申请人告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上述房产系董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属于董某的个人财产,即便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汪某也仅就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享有债权,而非对房产享有所有权。但董某还是想办理公证,汪某也愿意给董某以财产及心理上一个保障,故我处受理了该申请。根据双方的诉求,公证人员代为拟定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房产产权归董某个人单独所有,汪某对房产不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为避免因婚后还款部分产生纠纷,建议双方对贷款的偿还方式一并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双方接受了公证人员的建议,签订了公证人员根据双方意思表示拟定的协议书,解除了董某心里的顾虑,为双方开始和谐的婚姻关系奠定了基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乙方: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二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二年XX月X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上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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