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服务办理王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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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4878104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当事人王某发来到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王某金、母亲杜某英分别于2016年、1996年去世,遗留一处位于芜湖市XX里XX室的房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以便过户。经了解王某金、杜某英的父母均分别先于其死亡,杜某英去世后王某金未再婚,王某金、杜某英共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某发、王某华、王某根。现在家里协商一致,王某金、杜某英所留的房产由王某发继承。在与王某发的交谈过程中,承办公证员发现王某发的听力不是很好,便询问王某发是否能听清交谈内容。王某发说:自己的听力不是很好,所以每次出门办事很困难,都需要有家人的陪同。考虑到这一点,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公证处有继承延伸服务,即申请人办理好继承公证后,只需同时在公证处办理一份授权委托书公证及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就可全权委托公证处为其代办产证,从继承权公证受理到新产证办结送达,公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听闻公证处有这项便民服务,王某发及其陪同人员非常感动。之后承办公证员在一次性告知王某发及其陪同人员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后,根据当事人的预约,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快速地办结了上述公证,代理王某发领取了新的不动产权证,并将房产证寄送至其家里。灵活便民,高效快捷的一站式公证服务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赞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关系人:王某华,男,
王某根,男,
被继承人:王某金,男,
杜某英,女,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发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金、杜某英的遗产,于2022年3月8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芜湖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杜X某英的死亡注销证明、XX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王某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芜湖市
四、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关系人王某华、王某根于同日来我处接受核实并提供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
证人王某海、喻某军于同日来我处接受核实并提供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
本处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和关系人有关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和关系人表示知晓并保证其在本公证处公证人员询问时所作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其上述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遗漏继承人等任何虚假情形,保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关系人及证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在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后分别对申请人、关系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金、杜某英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1996年11月1日在芜湖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金、杜某英系夫妻,杜某英去世后王某金未再婚;被继承人共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
三、坐落于芜湖市XX里X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号)系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权利份额。
四、根据申请人、关系人的陈述及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申请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关系人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我处亲笔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王
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