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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死亡患者家属领取补偿款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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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6479147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高先生生前患有目前医学上难以攻克的疾病,作为受试者,高先生参加了某细胞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的某药物治疗的临床研究。而后,高先生在临床试验中不幸死亡。根据相关规定,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死亡的,进行临床研究的公司应对受试者家属予以补偿。

某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现就补偿费给付方式等事宜与高先生家属,即高先生的妻子、女儿和儿子签订补偿协议,并表示该笔补偿款只能转至其中一位继承人的账户中。经过商议,高先生家属一致同意将补偿款打至高先生妻子的账户中,但该补偿协议需要高先生的妻子、女儿和儿子共同到场签订。因受疫情影响,高先生的女儿目前在泰州,无法立即赶赴河南老家签订该协议。为此,高先生的女儿来到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寻求帮助。承办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建议高先生的女儿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一方面可以在公证文书中表明委托其母亲代为签订补偿协议,另一方面表明其同意将补偿费用打至其母亲的账户中。经沟通确认后,高先生的女儿决定办理相关委托公证。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委托公证必须委托人本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考虑到当时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减少接触,公证员一次性告知高先生的女儿准备好该委托公证需要的所有材料:高先生女儿的身份证原件、受托人(委托代理人)高先生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高先生生前与公司签订的同意作为受试者的相关协议,并预约了办理时间。在预约办理的当天,公证员对高先生的女儿完成登记检查、健康监测手续后,审核了高先生女儿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为其代书了委托书。高先生的女儿确认了委托书的内容并在委托书上签名,公证员及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经公证员后期回访,拿到公证书后,高先生的妻子已在河南老家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顺利领取了补偿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苏泰海成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高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高某于2021年8月13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高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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