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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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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468789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卢某与儿子卢A共同来到唐山市某公证处,为卢某再婚妻子董某的居住权问题进行咨询。

经了解,卢某丧偶多年后与董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谐。卢某在本市拥有一处房产,系其在原配妻子死亡后与董某再婚前购置的,如今卢某年事已高,考虑到长子卢A生活比较困难且平日对其照顾,于是卢某欲将该房产变更至卢A的名下,但考虑到毕竟董某与卢A没有血缘关系,而且董某自己无儿无女,又无其他住房,卢某担心如果自己先于妻子董某去世,卢A会不让她居住,导致董某老无所居,所以卢某来公证处咨询能否在为其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的同时,附加保留他和再婚妻子董某的居住权。

公证员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详细向卢某和卢A介绍了有关居住权的设立等法律规定。在征得卢A对保留居住权的同意后起草了房产《赠与合同》,在合同中附上了房产赠与后卢某与董某仍对该房享有居住权的条款。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赠  与  合  同

赠与人: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

受赠人:卢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

赠与人卢某是受赠人卢A的父亲。坐落于XX的房屋一套系卢某个人单独所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现赠与人和受赠人就房屋赠与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赠与合同。

一、赠与人愿将上述房屋赠与受赠人卢A一方个人所有,受赠人愿意接受此项赠与。

二、赠与人赠与后,赠与人与其再婚妻子董某仍享有居住的权利,受赠人保障赠与人及董某享有居住的权利,如果赠与人先于董某死亡,受赠人仍需保障董某享有居住的权利。

三、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及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合同项下居住权自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

四、本赠与合同自双方签名并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五、本赠与合同一式五份,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两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赠与人:                                受赠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冀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赠与人: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

受赠人:卢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卢某和受赠人卢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受赠人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卢某、卢A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经查,赠与人卢某是受赠人卢A的父亲。赠与人和受赠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合同约定:赠与人拟将坐落在XX的房屋一套赠与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受赠人愿意接受此项赠与。赠与人赠与后,赠与人与其再婚妻子董某仍享有居住的权利,受赠人保障赠与人及董某享有居住的权利,如果赠与人先于董某死亡,受赠人仍需保障董某享有居住的权利。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上述合同内容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卢某与受赠人卢A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上卢某及卢A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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