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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法定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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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467001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夏天,吕某来到本处称其叔叔吕一已经去世,现在遗留有房产一套,因为吕一生前系孤寡老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在其之前多年死亡,兄弟姐妹仅有的一个哥哥也在其之前多年死亡,吕一的亲戚就是其哥哥的四个子女,吕某是其中之一(吕一哥哥的女儿), 吕一生前也和吕某居住一起,现在吕一去世,吕某认为其是吕一的“当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留房产,让公证处开个证明,好让其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经过细心了解,原来事情是这样的,吕一生前系合肥市新站区居民,未婚无子女,且仅有的一个哥哥也在其之前多年死亡,其哥哥有四个子女。生前村集体组织考虑其实际情况,符合“五保户”条件给其申请了“五保户”,主要依靠国家政策补给养老。随着城市的发展,吕一所在地村居迎来了城市建设的房屋征收,吕一宅基地的房屋拆迁后按照政策可以安置住房一套,且吕一年龄也越来越大,一个人生活多有不便,并和其侄女(吕某)商定一起居住,方便吕某对其照顾,于是并申请退出了“五保户”。二年后吕一按照政策安置了住房一套,也顺利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明,之后一直随吕某一起生活直到去世。吕某认为其兄弟姐妹共计四人,而且另外三个兄弟姐妹也承诺了不要这个房子,吕某认为其当然是吕一的唯独的合法继承人。于是,吕某让村及社区开具了吕一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来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谁知房产局告知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

于是,吕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了解了情况,查看了吕某携带的材料,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就意味着吕一无法定继承人,吕一生前也没有通过遗嘱以及遗赠抚养协议将遗产给吕某,故吕某不能继承吕一的上述房产。

公证员接待吕某将此情况告知后,吕某着急了,想当然的财产竟然无法继承,一再要求给予出具“公证证明”。经过公证员耐心讲解,吕某稍有缓和。当时正值民法典的征求意见期间,其中有关于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但是具体要等到民法典正式通过才能确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得知此情况后,公证员随即联系吕某2021之后就可以来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我处受理了申请人吕某的继承公证,进行必要核实后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顺利帮助其继承叔叔吕一遗留的房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合衡公证字第112号

    申请人: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的侄女。

    关系人:吕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的侄子。

            吕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的侄子。

            吕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的侄子。

    被继承人:吕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吕某因继承吕一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证明等。关系人吕二吕三吕四同来本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承办公证员对申请人和关系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申请人和关系人书面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公证风险,并特别告知了放弃继承及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须注意的事项。申请人及关系人对有关继承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和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本处核实了被继承人及相关人员的亲属关系及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并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有公证遗嘱记录信息。

    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吕一于XXXX年XX月XX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因病死亡。

    二、吕一生前未婚无子女;吕一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分别先于吕一死亡。

    三、吕一的兄弟姐妹另只有哥哥吕五一人,吕五在吕一之前死亡。

    四、吕五XXXX年XX月XX日死亡,吕五共有吕二吕三吕四、吕某四个子女。

    五、吕一名下登记有位于XXX的房产【权证字号:XXX,建筑面积:XXX】,该房产属于吕一的个人财产。

    六、申请人及关系人共称:吕一生前无遗嘱,无债务,未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亦未就上述房产达成任何形式的财产约定。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无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七、申请人吕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关系人吕二吕三吕四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在本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系吕一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公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吕一的上述遗产由其侄子吕二吕三吕四和侄女吕某继承,因吕二吕三吕四均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吕一的上述遗产由其侄女吕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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