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意见书助力当事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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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6462073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来公证处称:其爷爷王甲于2021年2月1死亡,王甲在2021年1月6日立有非公证打印遗嘱,主要内容:将坐落在南昌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室的房屋财产中属于王甲的份额(包括王甲对该房产应得的一切财产权益),由王某个人继承,遗嘱上有两名见证人署名见证。王甲的妻子(结发夫妻)张某于2012年死亡,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某与王某共同生育的子女王乙、王丙均已向公证处表示放弃对张某上述房产份额的继承权,王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某要求公证处对这份打印遗嘱进行公证,之后持公证书将整套房产(包含其奶奶张某的份额)过户至其名下。
公证处接到此案,提出以下能够稳妥地实现过户的解决方案:一、对王甲的房产份额,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二、对张某的房产份额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即由王某的父亲王乙继承,后由王乙交易过户给王某,理由:张某生前未立遗嘱,她的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但王某不同意这个方案,因为,如果张某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给他父亲,后再由父亲转给他,要交巨额的个税,另外,那也不是爷爷的真实意愿。王某辩称:奶奶的所有继承人王乙、王丙已经向公证处放弃了奶奶的房产份额继承权,奶奶的份额当然由爷爷继承,爷爷的遗嘱内容中所述“属于王甲的份额(包括王甲对该房产应得的一切财产权益)”应当包含爷爷应继承奶奶的房产份额。对于王某的主张,公证处有不同的看法,公证处认为,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内容应当要表述具体明确,不得含糊或一笔带过,这份遗嘱中处分立遗嘱人本人的份额是明确的,但是否包含应继承死去的配偶张某的份额是有争议的,故办理接受王甲的份额遗赠公证是可以的,但办理接受整套房产(包含接受张某的份额)的遗赠公证是有障碍的。所以,公证处又向王某提出了第二套解决方案:办理确认遗嘱效力公证,即只客观确认遗嘱的效力,具体如何继承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处理,但同时告知了该方案的风险,可能会遭遇不动产登记部门拒用,理由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份额是否包含应继承死去的配偶张某的份额不明确。即便如此,王某还是愿意尝试第二套方案,同意公证处为其办理确认遗嘱效力公证。
公证处按照王某的要求,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继承公证办证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核实了遗嘱人王甲及其配偶张某的死亡事实、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情况,所继承的财产情况,向所有的继承人及遗嘱见证人核实了遗嘱的内容,最后为其出具了确认遗嘱效力公证书。
王某持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果不其然,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观点与公证处一致,认为王甲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份额是否包含应继承死去的配偶张某的份额尚不明确,拒绝了王某将整套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王某再次来到公证处求助,称:爷爷的真实意愿就是将整套房产遗赠给他,父亲和姑姑也没有异议,爷爷立遗嘱的时候,就是这么说的,两个在场见证人也听到了,也可以见证,公证处可以向其父亲和姑姑及见证人核实确认。公证处得知此情形后,立即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即公证处对所有继承人及遗嘱见证人核实确认,如果所有继承人和见证人都对立遗嘱人将整套房产包括立遗嘱人应继承其配偶张某的应继份遗赠给王某的意愿无异议,那么公证处将对核实过程及结果形成法律意见书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辅助那份确立遗嘱效力公证书使用,不动登记部门接受了公证处的意见。公证处在向所有继承人及见证人核实确认后,他们都一致认为,王甲的遗愿是将整套房产也包括应继承其继承配偶张某的份额均遗赠给王某。最后,王某将确认遗嘱效力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顺利实现了将整套房产过户给自己的目的。
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公证机构不再只是证明机构,单纯地提供证明活动,只有配套其他法律服务,公证服务才能完整,公证职能才能充分发挥,公证机构提供的服务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人民群众才会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公证书格式】
公证法律意见书
(2021)赣洪豫证内字第XX号
致: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兹因申请人王某拟向贵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王甲与其配偶张某死后遗留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洪房权证东字第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的继承转移登记手续,特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手续。本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提交证据材料及所主张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出具本公证法律意见书。
一、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申请人(受遗赠人):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立遗嘱王甲的孙子。
被继承人(立遗嘱人):王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女,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立遗嘱人王甲的配偶。
继承人:王丙,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立遗嘱人王甲的女儿。
继承人:王乙,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立遗嘱人王甲的儿子。
遗嘱见证人:赵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遗嘱见证人: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二、申请人向我处提交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XX医院出具的王甲的死亡证明;
3、南昌市XX派出所出具的张某的死亡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XX单位人事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XX单位档案馆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7、王甲生前所立的打印遗嘱;
8、王甲的子女王乙、王丙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三、我处查明的事实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登录了江西省办理公证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及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进行了户籍及遗嘱公证查询,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张某于2012年因病在南昌市死亡;被继承人王甲于2021年2月1日因病在南昌市死亡。
(二)继承人情况
本处经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王甲与张某的人事档案,询问申请人及相关人员:
1、婚姻情况:王甲与张某生前系原配夫妻。
2、子女情况:王甲与张某生前共生有一子一女:王丙、王乙。
3、父母情况:王甲和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立遗嘱情况
王甲于2021年1月6日在南昌立有打印遗嘱一份,遗嘱主要内容:将江西省南昌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室的房屋财产中属于他的财产份额(包括本人对该房产的一切财产权益)由其孙子王某个人继承。并有遗嘱见证人赵某和刘某在遗嘱上署名见证。
本处对申请人提供的王甲生前所立的上述遗嘱进行了审查核实,询问了受遗赠人王某、遗嘱见证人赵某与刘某。遗嘱见证人赵某和刘某向本处确认:王甲在立该遗嘱时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打印遗嘱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将上述房产中的100%产权(包括遗嘱人应继承张某的份额)遗赠王某;受遗赠人王某、继承人王乙和王丙向本处确认:王甲生前所立上述打印遗嘱的内容真实,遗嘱人王甲的真实意愿是将上述房产中的100%产权(包括遗嘱人应继承张某的份额)遗赠王某,该遗嘱为王甲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
本处经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公证查询,确认王甲、张某生前未立公证遗嘱。
(四)遗嘱所涉财产情况
房产:坐落在江西省南昌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室,系张某与王甲夫妻共有,因张某于2012年因病死亡,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某的子女王乙、王丙于2021年1月30日均向我处表示放弃对张某的该房产的遗产继承权,并表示张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根据张某死亡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的该房产遗产应由其配偶王甲继承。据此,王甲拥有上述房屋财产的完全产权。
依据以上事实,本处提供以下公证法律意见:
一、王甲生前所立遗嘱,遗嘱上有两名见证人署名见证,且见证人向我处进行了确认,遗嘱的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遗嘱形式合法;根据遗嘱见证人的确认: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的真实性已得到遗嘱见证人以及遗嘱人全体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确认,遗嘱应为真实;
三、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将江西省南昌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室的房屋财产中属于他的财产份额(包括本人对该房产的一切财产权益)由其孙子王某个人继承,遗嘱见证人及全体继承人均确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将上述房产的100%产权遗赠给王某,故遗嘱中的“包括本人对该房产的一切财产权益”应当包含了遗嘱人应继承其妻子张某的应继份额,遗嘱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四、遗嘱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王乙、王丙亦向本处确认:王甲生前所立上述打印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遗嘱应为有效;
五、受遗赠人王甲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系在被继承人王甲死亡后的法定期限内表示愿意接受王甲的遗赠。
综上,根据被继承人王甲生前所立遗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甲死亡时享有上述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及应继承配偶张某所属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应遗赠给受遗赠人王某。
本意见书仅供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遗嘱所涉财产转移登记用途参考,未经本公证处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二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