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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李某某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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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64421674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邓某某于2021年2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福建省清流县的一处房产,并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2021年10月,邓某某与其女友李某某拟登记结婚,双方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欲办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并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邓某某与李某某向公证处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等材料。公证员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询问双方订立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原因及目的,并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代拟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邓某某与李某某确认无误后签署了该协议书,公证员快速为他们出具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闽清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三明市清流县某路某号。

乙方: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三明市清流县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请人甲乙双方于2021年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一、甲方邓某某于2021年XX月XX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处房产位于清流县龙津镇,并签订了合同号: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双方现约定上述房产婚后为夫妻共同共有(即上述房产甲、乙双方各占50%的份额),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清流县公证处存档壹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邓某某与乙方李某某于2021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协议上甲、乙双方的签字、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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