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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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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6442207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郭某的子女来到公证处称郭某年事已高,为妥善处理身后事务,维持家庭和睦,在神志清醒时,办理一份遗嘱公证,表示对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在其逝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在公证受理后,公证员积极与郭某联系,得知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配偶已过世,愿意将其名下的一处老宅由其大儿子关某继承。公证员在了解郭某的真实意思及具体情况后,于1月18日为郭某办理遗嘱公证。因郭某九十多岁的高龄视力模糊,无法阅读及签字,由公证员宣读其遗嘱内容及相关材料,经郭某确定,在遗嘱及相关材料上捺指印。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订立多种形式的遗嘱,而且立遗嘱人随时可以订立新的遗嘱以推翻原来的遗嘱,这更有利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现,更方便老百姓按自己意愿来行使自身权益。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种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形式上的瑕疵,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以其专业性和严谨性,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得到最广泛的认可,这也是公证遗嘱的优势所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XX字第XX号

申请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郭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李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捺右手大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郭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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