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市马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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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6408576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女)于2021年X月X日来到公证处称,其与孙某(男)系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女。马某之女在澳洲工作,孙某之女在国内已成家。双方的父母均已过世。马某与孙某婚前各有房产一套,为二人的个人财产,马某和孙某再婚后,二人口头约定,工资各自保管并自由支配,互不干涉,后马某将自己的房产出售所得房款100万加上自己名下的存款20万新购房产一套且登记在马某名下,马某想把新购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女儿,遂到公证处咨询有关遗嘱问题。
在详细了解马某的真实想法后,公证员首先给马某解释了购买上述房产的20万房款虽在自己名下,且和孙某有口头约定属于自己所有,但没有书面的证据,只是马某的单方陈述,难以证明所购房是个人财产。公证员建议孙某也来一趟公证处,如果孙某同意做声明书公证,声明上述房产系马某的个人财产,马某就可以立遗嘱处分全部房产了,至于自书、代书还是公证遗嘱,由马某自己决定,但建议办理公证遗嘱。马某详细了解了民法典关于遗嘱及相关规定后,和孙某约定好,由孙某办理声明书公证后,马某办理了遗嘱公证。马某和孙某在听到公证员对民法典的解释后,也深感受益匪浅。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甘兰国信公内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X区XXX号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XX于2021年X月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