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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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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391045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王某某、女方李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男方王某某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婚生女所有,购买该房的按揭贷款由王某某继续偿还,协议离婚后双方尚未将该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现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的约定,将原约定归女儿所有的房产,变更为约定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共同到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

承办公证员认为,男女双方虽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女儿所有,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该房产的产权仍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而言,该房屋权属尚未转移给女儿,此房屋属于按揭购买,贷款也一直由王某某偿还。因此,王某某、李某某准备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送女儿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可以受理该补充协议的公证申请。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在离婚后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希望对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已经生效备案的离婚协议的变更不予受理,所以男女双方转而向公证处申请对以变更离婚协议约定为目的的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在公证实践中我们认为,男女双方在原有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的可以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房屋产权未过户登记之前,男女双方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的条款的变更也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本质系以解除身份关系为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对子女的允诺,在双方身份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其中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回该允诺,在财产未交付之前,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撤回该允诺。

【公证书格式】

协  议  书

甲方: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甲乙双方于1997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在石家庄市XX民政局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2、财产分配:位于XX房产归婚生女所有。贷款由王某某偿还。离婚后女方搬离此住房,男方与女儿有共同居住的权利”。现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对上述条款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将上述条款变更为在王某某名下坐落在XX的不动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编号:石房权证XX字第XX号)归男方王某某个人所有。贷款由其偿还,上述不动产与女方李某某和女儿无关。

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双方仍继续严格履行,没有任何争议。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时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一式五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甲方:                  乙方: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冀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2021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某、乙方李某某于2021年X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X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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