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曾用名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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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6390164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某原是福建省尤溪县人,原名张某金,后来被南平建瓯市的林氏夫妇收养,改名为林某英,并用林某英的名字在尤溪县购置了一套房产,后林某英将户籍迁往我国台湾地区,并改名为林某某。现林某某准备将其在尤溪县的一套房产出售,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因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林某英,造成林某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便到尤溪县公证处寻求帮助。承办公证员受理该案件后立即进行了大量的核实和材料调取,随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为林某某办理了曾用名公证并及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林某某拿着公证处出具的曾用名公证书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曾用名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赋予每个公民姓名权,所以更改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姓名是一个人的重要标志,随性改名之举会给未来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可预知的麻烦,改名是很郑重的一件事,要及时保存证据,在户口簿上备注曾用名是通常的做法,但办理曾用名公证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台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XXXX。
公证事项:曾用名
兹证明林某某曾用名为林某英(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