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碳排放交易收益权质押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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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6390164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生态能源公司是一家环保惠农型绿色能源企业,主营业务为农林废弃物、生物质能发电及太阳能发电。因企业节能减排、绿色转型发展需要,急需贷款6000万元用于购买减排技术运用的相关设备,但传统融资方式筹资慢、限制多,该公司拟通过与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融资并购买设备。为确保顺利融资,企业用其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有的“碳排放交易收益权”为该笔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合同各方向重庆市两江公证处申请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和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办理赋予债权
“碳排放交易收益权”作为担保物不仅在重庆市尚属首例,在全国为数不多的碳交易试点城市中也较为典型。因此,接到申请后,两江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与双方负责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重庆市碳交易试点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及与双方沟通的基础上,迅速制定了服务方案。由于该笔贷款涉及企业及企业下属子公司较多,且分布多个省市,公证人员多方协调,最终确定各子公司负责人集中到生态能源公司总部所在地,公证人员提供上门公证服务。公证员在完成了资料审查、公证办理等相关程序后为融资租赁合同、“碳排放交易收益权”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出具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帮助企业顺利融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系出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XX区X地。
法定代表人: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A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区X地。
法定代表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B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市XX区X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C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省XX市X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B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市XX区X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C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省XX市X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质押人,以下简称丁方):A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区X地。
法定代表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B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市XX区X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C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省XX市X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D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县X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保证人,以下简称戊方):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丁、戊五方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丁、戊五方向本处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婚姻证明等。
经查,甲、乙、丙、丁、戊五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乙方(B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C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丙方(B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C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丁方(B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C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D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代理权。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和甲、乙、丙、丁、戊五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订立了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成本为人民币XXX万元,租金总额人民币XXX元,租赁期限为XX个月,还租期共计XX期,自起租日起算,概算起租日为2021年X月X日,租赁利率为2021年X月XX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XX%(核定为XXX%)。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抵押财产、抵押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质押担保的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丙、丁、戊四方均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乙、丙、丁、戊四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在《公证处信函核实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中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A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B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C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D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郭某、赖某于2021年X月XXX日在XX市签署了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并向本处确认合同上甲、乙、丙、丁、戊五方的签名、印章、指印均属实,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