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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马某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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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204395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4月19日下午,孝感市孝南公证处主任鲁XX、公证员助理闵XX来到湖北省孝感市下辖的应城市城区,在应城市公证处主任魏X的协助下办理了一件特殊的继承公证,通过两地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主动协作服务,为困难当事人解决了难题。

3月上旬,孝感市孝南公证处接待了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称其本人与配偶居住在应城市,配偶腿部残疾行动不便,膝下有一子一女。儿子患有精神障碍。女儿陈甲于2016年死亡,生前在孝感市遗留有房产一套,老人和配偶申请办理其女儿的房产继承公证。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不动产继承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所以老人一个人先到公证处咨询办理事宜。孝感市孝南公证处主任鲁XX和副主任陈XX考虑老人行动不便,又需要从应城市到孝感市乘车一个多小时来办理复杂的民事继承公证事项,证据材料提供都非常困难,且两位老人年纪较大行动不便,坐车来回应城和孝感身体肯定吃不消,路上出现的风险不可控。孝感市孝南公证处主任鲁XX经过多次沟通,了解到两位老人于2017年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办理过继承其女陈甲在当地房产的继承公证申请。随后,孝南公证处与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承办上述继承权公证事宜的公证员宋某取得联系,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减少老人再次提供办理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公证处主任鲁XX与应城市公证处魏XX联系,细说了两位老人的不便之处,经两地公证机构主任商量,一致决定孝感市孝南公证处派员前往应城市公证处为两位老人办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孝南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应城市XX处XX大道XX。

马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应城市XX处XX大道XX。

被继承人:陈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应城市XX处XX大道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某、马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陈甲的遗产,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2、亲属关系证明;3、火化证;4、户口本;5、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人资行政部证明;6、(2017)琼崖证字第XX号公证书;7、房产证;8、土地证;9、婚姻查询记录;10、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尸体死因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甲于2021年3月12日因其他原因在海南省三亚市死亡。

二、继承人陈某、马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陈甲遗留的财产,包括:

坐落在孝感市XX,XX幢XX楼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XX号,《国有土地证》编号:孝开国用(20XX)第XX号。

三、据被继承人陈甲的所有继承人陈某、马某称,被继承人陈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甲的父亲陈某,陈甲的母亲马某。

五、被继承人陈甲生前未婚无子女。

六、现父亲陈某、母亲马某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陈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甲生前未婚无子女,故,兹证明被继承人陈甲的遗产由父亲陈某、母亲马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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