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氏兄弟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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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146520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朱A于2020年6月9日来到公证处,称其兄弟朱某于2020年5月15日因病去世,生前有一笔钱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因为不知道密码无法支取,现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本案按照正常法定继承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其兄弟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死亡,故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办公证员将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朱某,朱某准备好材料后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处很快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朱某凭着继承权公证书,顺利领取了其兄弟朱某遗留的银行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丹江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朱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朱B,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朱C,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朱A、朱B、朱C因继承被继承人朱某的遗产,于2020年6月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户口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存款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表示知晓并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朱某于2020年5月15日因病在浙江省宁波市死亡。
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财产为:
存款: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卡号:XXXX。户名:朱某。
三、据被继承人朱某的所有继承人朱A、朱B、朱C称,被继承人朱某平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朱某生前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朱某的父亲甲,母亲乙。
其中被继承人朱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朱某的兄弟姐妹朱A、朱B、朱C;被继承人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不祥。
其中被继承人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五、现朱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朱某的上述遗产。朱B、朱C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朱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朱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朱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被继承人朱某生前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朱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朱某的遗产应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朱B、朱C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朱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朱某的上述遗产由朱A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丹江口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