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某非婚生子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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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070701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的一天,刘某某来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其女儿刘小某的房屋继承。经了解,刘小某于2020年4月份去世,留下位于武汉的两套房产,刘小某生前未立遗嘱,刘小某生前未登记结婚,但育有一子王小某且未成年,刘小某父母离异,母亲陈某远在安徽。刘某某表示,家人经协商一致,决定两套房屋都由王小某继承。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告知刘某某需要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代王小某表示继承。刘某某表示其家庭情况比较复杂,提交了一份村委会证明,证明王小某生父不详,由外祖父刘某某作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公证员告知刘某某,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外祖父母才可以担任监护人,王小某的母亲去世了,如果生父健在,生父需要到场。听了公证员的耐心解释,刘某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小某的生父是王某某,刘某某表示会联系王某某协助办理相关继承事宜。
在审核刘某某提交的材料后,公证处受理了该项公证。公证员核查了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刘小某的母亲陈某在安徽办理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刘某某在我处发表了放弃继承权声明,王某某作为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王小某表示要求继承刘小某的遗产。公证员告知了王某某作为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要保护王小某的财产,维护王小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某表示了解。我处据此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东内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王小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王小某的父亲。
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址:XXXX
其他继承人:
陈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刘小某,女,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小某、刘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小某的遗产,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XXXX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均表示知晓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与在本处公证人员面前所作陈述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遗漏或违法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小某于XXXX年X月X日出生,于2020年X月X日在武汉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小某生前未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刘小某只有一个子女,儿子王小某;被继承人刘小某的父亲是刘某某;被继承人刘小某的母亲是陈某。
三、据被继承人刘小某的继承人刘某某称,被继承人刘小某生前无遗嘱,无夫妻财产约定,未收养或扶养其他无生活来源的人,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继承人王小某、刘某某向本处申办被继承人刘小某遗留的下列财产:
(一)位于武汉市XXX的房屋;
(二)位于武汉市XXX的房屋。
上述财产系刘小某的个人财产。
五、现王某某代王小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小某的上述遗产,刘某某、陈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小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全部属被继承人刘小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刘某某、陈某自愿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小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小某的上述遗产应由王小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