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郭某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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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675564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7年6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他们的儿子何小某(5岁)由郭某抚养。现由于郭某没有抚养能力,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将何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何某。
接到公证申请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某办理。经询问得知,何某与郭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导致离婚。离婚后,郭某再嫁他人,现又已离婚。郭某因忙于生计,无闲暇时间照顾儿子何小某,只好与何某协商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何某。公证员将公证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协议书等相关证明列出一张清单,交给何某与郭某。何某与郭某准备好所需资料后,带上相关材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是传统公证事项,也是比较复杂的公证事项。现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有时候因父母的经济状况变动,有时候是为了让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都容易导致子女权抚养权的变更。至于离婚后有没有再婚,以及有没有与他人形成继子女的关系等涉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重要问题,这就需要公证员仔细询问、认真审查才能发现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稳发展,此类的公证事项的社会作用也将愈发凸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灵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某镇某村。
乙方: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某镇某村。
公证事项: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
甲、乙双方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何某与郭某于2019年8月14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右手食指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灵璧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