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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公证助力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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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323707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赵甲兄弟姐妹五人来到公证处,称他们的父亲赵某在2013年死亡,赵某的爷爷、奶奶和母亲均先于赵某死亡,遗产继承手续早已经办理完毕,现单位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照单位要求需要全部子女一起到场领取,其中在外地工作的长子和次子已经特意赶回,但单位告知他们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只能打在五位子女其中一人的名下,于是就产生了矛盾,子女一方认为赵某甲兄弟姐妹五人已经到场,单位应该平均分配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单位一方认为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应该由子女五人协商,而不应由单位负责。沟通无果,于是赵某甲兄弟姐妹五人来到公证处咨询应该如何办理。

了解到上述情况,公证员秉持着为民分忧解难的原则立刻与单位进行了沟通,单位要求赵甲五人办理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领取到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后反悔闹事,公证员为单位提供两种方案,一是为五名当事人做一个声明书公证,主要声明的内容是:赵甲五人同意由其中一人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领取之后自行分配,与单位无关。二是为五名当事人做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分割协议公证。单位同意通过声明书公证形式后为当事人发放该笔费用。公证员随即与赵甲等五人沟通,说明单位不能直接发放的原因,建议他们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赵某甲等五人也达成一致意见,表示同意。经过审查材料后,为赵甲五人办理了声明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赵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乙,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丙,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丁,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戊,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赵甲、赵乙、赵丙、赵丁、赵戊于2020年XX月X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赵甲、赵乙、赵丙、赵丁、赵戊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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