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安徽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分户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5526198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5日上午,程某、陶某夫妇来到公证处询问以农村分户为目的公证相关事宜。据程某、陶某夫妇称:他们是淮南市某区某镇某村的村民,两人共有三个子女,三个子女均已成家且均未分户。因户口簿页数有限,新加入的家庭成员户口不能及时迁入,再加上三个子女常年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因工作、生活需要提供户口簿时,往往同一本户口簿需要来回邮寄,很不方便。每个小家庭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户口簿,是程某一家人最迫切的愿望之一。

因户口分立需要有固定的住房,而农村房屋不像城镇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所能提供的唯一权属证明为宅基地证,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一宅一户”为原则,很多人家往往是二代人、三代人甚至是四代人共用一个宅基地证,这样就可能陷入“分户需要宅基地证---办理宅基地证需要分户”的死循环。和程某一家有同样诉求的农村家庭较多,要求分户的子女没有单独的宅基地证,体现不出户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固定住处”;同时,拟分户的大多为在外务工的青壮年劳力,在外工作及其子女在当地就学等都需要自己独立的户口簿,因此解决户口问题迫在眉睫。

针对上述情况,经公证员积极与村委会、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派出所等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后,在厘清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上所建房屋的实际出资及建造人的情况下,由当地村委会出具房屋现状证明,由权利人发表声明(声明中明确房屋的现状,并自愿同意将其中一间或几间位置具体的房屋分给某个家庭成员),并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

具体情况为:

1.宅基地证登记在父或母名下,房屋为父母所建,并非家庭共同财产的,由父母发表声明;

2.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上所建房屋的权利人有一方死亡的,按照继承关系进行审查,由所有继承人及该房屋的其他出资、建造人到场发表声明;

3.宅基地登记在某几个家庭成员名下,不能确定是否是该家庭成员在婚前出资所建、其配偶有无对所建房屋做出贡献的情况下,应同时通知其配偶到场,在询问房屋出资及建造情况后,再由该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同时发表声明;

4.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的实际出资建造人不一致的,双方均需到场,适用自认规则、共同发表声明;

5.农村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离婚时经法院判决、调解或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及归属的,可以由房屋归属方单方发表声明;如果未分割或约定不明的,双方都要到场,经询问核实后,视情况由单方或双方共同发表声明。

在对程某家的情况进行询问,并和程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沟通、核实后,了解到程某名下的宅基地上现有的房屋的实际出资及建造人为程某、陶某夫妇,建房时子女均未成年,并非家庭共同财产。因此,此案则由程某、陶某夫妇发表声明,声明书的主要内容为:“声明人程某、陶某夫妇系淮南市某区某镇某村的村民,我们在位于淮南市某区某镇某村民组的宅基地上有自建房屋一处:该房屋为三层楼房,共六间(一至三层各二间),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房屋四至界限为:东至巷子、西至某住宅,南至空地、北至某住宅。因儿子/女儿程小某早已成家、独立生活,现我们经协商后,自愿同意将上述自建三层楼房中位于第X层的东/西边第X间房屋分给程小某(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由其单独所有。特此声明,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我们享有和承担。该声明系我们的真实意愿。”

随后,程某一家拿着户主程某的宅基地证及声明公证书,到当地派出所顺利为子女办理了分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淮南市某区某镇某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淮南市某区某镇某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程某、陶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和捺指印(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程某、陶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