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法定监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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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300882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任某某的丈夫曾某某因患重病多年,瘫痪在床,神志不清,已完全没有行为能力。任某某为给丈夫曾某某治病,需领取丈夫曾某某在银行的退休金,由于忘记了存折密码,无法取款,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任某某办理其是丈夫曾某某的监护人的公证。
任某某于2018年3月2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监护公证。公证员在初步审查了任某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曾某某住院的病历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已确定曾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曾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民法院认定曾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公证的职能是预防纠纷,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本公证员要求其提供曾某某的父母及子女情况证明。经审查,曾某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曾某某的唯一子女对任某某担任曾某某的监护人无异议。于是,公证处出具了监护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