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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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6762578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辽宁省人民检查院2022年2月9日下发《关于在部分基层院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的通知》,一体推进少捕慎诉慎审、刑事和解等制度的落实,各地探索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着力促进刑事和解、积极修复社会关系。这是一项“小切口”试点工程;旨在以“小切口”求“大突破”、换“大效果”、促“大提升”,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升办案质效、践行司法为民,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少捕慎诉慎审的刑事司法政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三体相结合的贯彻落实。通知指出:针对审查逮捕环节仍未达成赔偿和解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符合刑事和解其他基础条件的案件,探索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2023年X月X日,公证处接受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的申请,办理了第七份涉及赔偿保证金的提存公证。受托人张某某是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移交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林某某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付,但受害方未能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向检察院缴纳赔偿保证金贰拾万元,提存我处。
张某某提交了二人的身份证原件、提存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张某某的法援律师工作证。公证员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为其办理了提存公证。公证员问询张某某是否知晓代理的法律意义并告知:此提存为保证性提存;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后,及时领取剩余的保证金,否则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等相关提存的法律问题。张某某均确认清楚明白。公证员记录了张某某的电话,将打印好的公证申请表、提存告知书及询问笔录递交给张某某,经张某某仔细阅读无误后签字并按手印,张某某将贰拾万元人民币交由本处,公证员为张某某出具了三份提存公证书,检察院、当事人各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能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同时引导形成诚实、守信、良善的社会风气,是统筹兼顾强制措施的合理运用和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3)辽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XX县X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XX市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付,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为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于2023年X月X日将赔偿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提交至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黑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