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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一站式办理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GGGY16680483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申甲来到公证处咨询继承权公证事宜,公证员经过与申甲的沟通后了解到,申甲的父亲今年5月份刚去世,其父亲申某生前是原XX集团的退休干部,在XX机关小区遗留有一处房产,家属商量后一致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申甲,但是不知道如何办理手续。公证员首先将公证受理一次性告知单交给申甲,并根据申甲的情况指导其如何准备继承权公证的材料,随后告知申甲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可在本窗口直接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9月22日下午,申甲随其母亲张某、妹妹申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受理了申甲等人的继承权公证申请,并受理了申甲代办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受理完成后,公证员告知申甲如无特殊情况,可与3日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也可直接邮寄到家。办理完成后,申甲表示之前听别人说办理这种事情很复杂,经常要跑好几趟,还不一定能够办理成功,没想到今天办理的如此顺利,不动产权证还可直接邮寄,只需跑一次就办理完成了,真是特别的方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X证X字第1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申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申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被继承人: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申甲、申乙因继承被继承人申某的遗产,于2022年9月22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被继承人申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继承人情况证明(XX省XX市城区XX店镇XX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3、继承人张某、申某的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申某于2022年5月22日死亡。

二、继承人张某、申甲、申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申某与其配偶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坐落在XX市XX店机厂XX#楼X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市房权证XX房字第XXXX号)。

三、经本公证员向被继承人申某的继承人张某、申甲、申乙询问,并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申某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本处向被继承人申某的继承人张某、申甲、申乙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继承范围,申办继承权公证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继承人遗漏,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公证机构损失,返还他人应得的份额。

五、被继承人申某的父亲是申某某、母亲是吴某某、配偶是张某、儿子是申甲、女儿是申乙。

其中被继承人申某的父亲申某某于2004年8月22日死亡;母亲吴某某于1997年10月死亡。

六、现被继承人申某的儿子申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申某的配偶张某、女儿申乙均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七、申请人张某、申甲、申乙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中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申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儿子申甲,女儿申乙共同继承,配偶张某、女儿申乙均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申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申甲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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