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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执行标的物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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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653687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执行标的物还未交付使用,某公司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标的物,经与执行法官沟通,特向公证处申请对强制执行该标的物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工作人员与执行法官及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执行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分成两组同时进行保全,保全工作为见证对执行标的物每一层每一个房间的所有物品进行清点、造册、移交的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对移交后取得的书证进行保全。

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执行过程,充分发挥了公证保全证据的公证职能。在公证书出具的一个月后回访得知该执行标的物已顺利移交给某公司,被执行人也未提出异议。

公证处工作人员在此次保全过程中,不仅对本次执行行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保全,也是对本次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各方主体履行权利、义务的一种客观见证,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XXXX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因XXXX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相关人员执行《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XXXX号】所列执行标的,申请人为固定相关证据,特向本处申请对上述执行过程采用拍照、摄像的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甲、乙与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丙、丁、戊于XXXXXX日,对申请人以下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

一、XXXXXXX时整,公证人员随同XXX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从XXXX人民法院出发,前往执行现场。920分,上述人员来到涉案建筑物(XXXXX号)。公证员甲、乙共同对此次使用的照相机和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确认没有涉及本次保全的相关内容。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就执行步骤进行说明,随后进行分组并确认各小组工作人员。940分上述人员开始保全工作。

二、此次对XX法院执行行为的保全分为两组同时进行,第一组由公证员甲及司法辅助人员丙、丁负责保全涉案建筑物-1-4层的执行过程,第二组由公证员乙、司法辅助人员戊负责保全涉案建筑物5-11层的执行过程。

(一)第一组公证人员甲同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等相关人员于上午950分乘坐电梯进入该建筑物第4层,由司法辅助人员丙对现状进行拍照,司法辅助人员丁对现状进行摄像,申请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程摄像。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法院工作人员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开展如下工作:

1.从4405室开始,本公证员、司法辅助人员丙和丁、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法官进入房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法院工作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房间内物品清点登记,形成清点清单后被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对该清单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关闭房门并张贴封条。后按照相同的方法依次对该层所有房间进行清点、核对、张贴封条。

(编者注:中间步骤略)

7.下午510分,第一组的保全工作全部结束。

(二)第二组公证人员同XX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等相关人员于上午943分乘坐电梯进入该建筑物第11层,第5层至第10层为酒店客房,第11层为餐厅,按照从第11层逐层下降至第5层的顺序,由公证员乙对每层房间内的现状进行拍照,由司法辅助人员戊对该房屋内的现状进行摄像,申请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程摄像。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法院工作人员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开展如下工作:

1.上午943分,公证员乙、司法辅助人员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法官进入房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法院工作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房间内物品清点登记,形成清点清单后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对该清单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确认,后申请执行人关闭房门张贴封条。后按照相同的方法依次对该层所有房间进行清点、核对、张贴封条。

(编者注:中间步骤略)

8.上午1238分第二组工作全部结束。

三、下午510分,清点工作结束,执行法官制作《XX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明细表(复印件见附件一,共22页),相关人员在该文件上签名、捺印、加盖印章。

四、下午620分,保全工作结束。

五、本公证员将保全当天申请人组织有关人员摄像取得的视频文件(电子数据)拷贝至移动硬盘内,后又将保全当天本处工作人员拍照、摄像取得的照片文件(电子数据)、视频文件(电子数据)共同拷贝至该移动硬盘内,本公证员选取部分照片进行打印(影印件见附件二,共23页),移动硬盘见附件三。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XX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明细表系在保全结束后现场制作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印章后所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部分打印版照片及移动硬盘中保存的电子数据系保全当日现场拍照、摄像所得,与保全当日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XX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明细表复印件,共22页;

附件二:打印的部分现场照片共X;

附件三:保存有电子数据的移动硬盘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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