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赖某某股权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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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6653009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我市某著名民营畜牧业设备企业派员到公证处求助,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发疾病死亡,导致对该公司国内外合同的执行,对外担保融资、清偿债务等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障碍,如无法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该民营企业将出现严重危机。
公证员说明办理公证程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赖某某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继承股权及股东资格。
经了解,被继承人赖某某生前是广东省著名民营企业家,是多家民营公司的股东,与妻子赖某某婚后共有一子一女,父母早年均已去世,在乡下还有一位继母胡某某。据其妻子称继母与他们关系不亲密,没有在一起生活,针对这一情况,公证员迅速制定相应的调查及办证方案。
我处就其公司与家属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立即组织人员向公司及股东、户籍地村委、派出所、其他公证处等多个单位及人员进行核实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被继承人赖某某与继母胡某某曾共同生活过,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继母胡某某具有继承权。而被继承人赖某某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股权出资是其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此外经审查核实被继承人参股的各公司《公司章程》中均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他股东没有异议,所有继承人均未有法律规定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限制性情形。
随后公证处把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申请人一方,召集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根据《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相关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但被继承人的妻子与儿女对公司股权的继承提出异议:继母胡某某已80多岁,由于年事已高,文化程度低,基本无财务管理及参与企业活动的能力,如果继承股权或股东资格,不单自身获得股权权益、承担股东义务存在实际困难,甚至将来有可能发生转继承的情况,会对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希望对该股权继承能达成一个合理的方案。
有鉴于此,公证员提出通过公证调解机制,进行证前家事调解的方案。在其继母胡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所有继承人参与的情况下,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主持了家事调解,公证员从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围绕股权及股东资格继承这一焦点,针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及身体条件状况,从《民法典》《公司法》相关的条款中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交流沟通时,继母胡某某由于长期在农村生活,只会说“客家话”,存在双方语言不通的问题,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即充当“翻译员”,使调解顺利进行。经过公证员多方协调,继母胡某某解除了顾虑,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股权及股东资格,接受继承人一方以现金形式的经济补偿,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在公证员将达成的协议记录在案后,当事人马上进行了银行现金转账,继母胡某某晚年生活得到了充分保障,继承人一方也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为使该企业的股权变更事务能得到迅速处理,在符合工商登记要求和企业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尊重继承人一家的意愿:就是不过早把财产交给子女,要鼓励他们靠自己双手奋斗,使企业家生前遗留的优良家风得以传承。据此,公证员为该企业及相关子公司的股权继承人拟定了《股权分割协议》,被继承人妻子为大股东,儿子只占少部分股份。我处快速出具公证书,配合该企业顺利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企业运营恢复正常。
本股权继承公证的办结,及时确认了股权归属及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从而维护了该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保证其重大经营活动正常恢复,有利于该民营企业的长久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赖某某,女,于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广州市XXX。
赖某,男,于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广州市XXX。
被继承人:赖某某,男,于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赖某某、赖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赖某某的遗产,于二〇XX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证明;
4、遗产凭证;
5、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核实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赖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广东省XXX死亡。
二、继承人赖某某、赖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赖某某遗留的财产:广州XXXX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权益的百分之八十(80%)份额(共计人民币2560万元),是赖某某的个人财产。
三、经被继承人赖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立有遗嘱和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上述遗产。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要求。
四、被继承人赖某某生前共有子女二人:女儿赖某某、儿子赖某,赖某某的配偶是赖某某,赖某某的继母是胡某某,赖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赖某某、赖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赖某某的遗产,赖某某、胡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赖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赖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赖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赖某某的女儿赖某某、继母胡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赖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赖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赖某某、儿子赖某二人共同继承。此外,结合《协议书》,赖某某占有上述股权权益[即百分之八十(80%)份额](共计人民币2560万元)的百分之八十七点五(87.5%)份额(共计人民币2240万元),赖某占有上述股权权益[即百分之八十(80%)份额](共计人民币2560万元)的百分之十二点五(12.5%)份额(共计人民币3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