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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线上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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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635507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某银行和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线上视频连线,要求办理借款合同赋强公证。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为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办理了线上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切实为当事人解决了不能来到线下办理的困难,提高了银行放款效率。  

与传统的线下公证模式相比,线上赋强公证的优势在于当事人通过公证客户端即可在线办理赋强公证,无需合同多方当事人共同前往公证处现场办理,极大简化了办事环节,节约了办证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为金融风险防控提供保障,有效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有效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贷款人:某银行,营业场所:XXXX。

负责人:甲

申办公证代理人:王某。

借款人:李某

共同还款人:梅某

公证事项:赋予《XXXX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XXXX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李某、梅某的身份,经本处远程视频受理平台的第三方生物认证人脸识别技术和可信身份实名验证服务确认;公证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远程视频: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向申请人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在前面的《XXXX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

经查,上述各方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XXXX借款合同》。各方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申办公证的代理权。

上述各方申请人签订《XXXX借款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整。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李某、梅某在合同中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当某银行的债权未受清偿时,某银行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还对本处应某银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方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人某银行与借款人李某、共同还款人梅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XXXX借款合同》。各方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上申请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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