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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云平台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4-1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6262336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5月末的一天,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来到我处称,经过其公司与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对,发现张某彬在2017年11月10日-2019年3月4日期间,非法私自以其公司名义在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系统内操作了共计14笔异地串货、调货订单记录,分别为济南4笔订单、北京6笔订单以及郑州4笔订单;这14笔异地串货、调货记录是张某彬未经过其公司及其本人许可,私自将货物调往我司授权区域(天津、沧州)以外地区的证据;张某彬利用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系统的进货、发货漏洞和其公司的财务漏洞,使该14笔订单的进货款人民币44,286元从其公司账户支出到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而后该14笔订单的所有销售回款均被张某彬非法据为己有。

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为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其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经了解,打开“XX卫厨总经销系统”网页后需安装插件才能进行相关操作,故本公证员向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表示,此情况不宜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操作,建议其注册公证云账号,通过公证云平台对其公司登录该系统使用的办公电脑进行相关操作的视频及拍照取证,而后我处可为其出具相应公证书。

之后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以其公司名义注册了公证云账号,并通过公证云平台“手机录像”、“手机拍照”功能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其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进行了视频以及拍照保全,本公证员对其提交到公证处后台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为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津津滨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芳,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于2021年6月1日通过本处“公证云”(本处在线公证网站,网址为https://admin.egongzheng.com,下同)提交公证申请。

根据高某芳向本处所提交的材料及其本人确认,高某芳以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21年5月27日在本处“公证云”注册了用户名为“XXXX”的账号。高某芳称,经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与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对,发现张某彬在2017年11月10日-2019年3月4日期间,非法私自以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系统内操作了共计14笔异地串货、调货订单记录,该14笔订单的所有销售回款均被张某彬非法据为己有,为取证所需,高某芳作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6月1日分别利用本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录像、手机拍照功能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情况进行录像、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录像及照片文件提交至本处保管。现为诉讼所需,特申请对其通过“公证云”的APP客户端手机拍照、录像取证功能所固定的取证过程及内容给予出具公证书(申办号: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对“XXXX”账号的注册信息与高某芳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本处于2021年6月1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范某于2021年6月1日登录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调取了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如下事实:

“XXXX”账号于2021年6月1日,通过本处“公证云”平台“手机录像”、“手机拍照”功能录像、拍摄照片,拍摄所得的录像及照片文件(即证据文件)经“公证云”平台进行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本处保管,本处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具体详情如下:

一、录像文件具体详情如下:

1、录像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21分17秒至2021年6月1日10时25分17秒,录制的录像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直播录像).mp4,录制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2、录像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25分36秒至2021年6月1日10时29分36秒,录制的录像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直播录像).mp4,录制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3、录像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33分54秒至2021年6月1日10时37分20秒,录制的录像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直播录像).mp4,录制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二、照片文件具体详情如下:

1、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2分49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2、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2分5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3、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0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4、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13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5、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29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6、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39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7、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45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8、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49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9、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52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0、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55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1、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3分5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2、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4分04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3、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4分0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4、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4分12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5、照片拍摄时间:2021年6月1日10时44分1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范某在调取文件时,对调取的证据文件(录像及照片文件)以及“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存证信息(包括取证时间、系统日志等数据)进行校验、察看,确认调取的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范某对上述证据文件进行察看。“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存证信息及证据文件内容显示,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于2021年6月1日在上述定位地点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情况进行察看、拍照并录像。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范某将上述证据文件下载至本地电脑,打印上述手机照片文件(详见本公证书所附附件一);随后将《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手机照片及录像证据文件(以下统称为“电子数据文件”)刻盘保存(详见本公证书所附附件二)。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

一、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公证云账号:“XXXX”)于2021年6月1日通过本处“公证云”APP客户端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情况进行录像、拍照(录像文件共3个、照片文件共15个),并于2021年6月1日将生成的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存入本处服务器保管,上述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证据文件内容体现的取证过程真实;

二、上述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系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在上述定位地点拍摄所得,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录像及照片内容与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拍摄时的现场一致;

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所存的文件系本公证员以及本处工作人员范某从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所得的电子数据文件的复制件。

附件一:照片打印文件(共15页);

附件二:存有《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手机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的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津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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