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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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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922992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兴称其与妻子韩某梅于2011年9月结婚,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其父亲杨某利于2017年12月2日在路边捡拾一名遗弃女婴,随后与两名邻居一起抱回,交由杨某兴、韩某梅夫妻抚养,取名杨某萌,一直未入户口。现因弃婴杨某萌需入户口办理入学手续,所以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受理该公证申请并向杨某兴、杨某利说明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及办理此项抚养事实公证产生的法律意义及后果,重点告知了抚养与收养的不同法律意义,将《抚养事实公证告知书》一份交由其回去阅览了解,并告知其办理此项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随后,杨某兴及其妻子韩某梅带着被捡拾的遗弃女婴杨某萌与杨某兴的父亲杨某利共同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来到宿州市拂晓公证处,提供了如下材料:(1)申请人杨某兴、韩某梅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杨某利的身份证、户口簿;(3)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某村村民杨某兴、韩某梅夫妻抚养一女孩杨某萌的情况说明》;(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杨某兴抚养一女孩杨某萌的调查报告》《谈话记录》一份共九页;(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某中队出具的《被拐儿童基因型入库比对情况说明》;(6)《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民政司鉴﹝2020﹞物鉴字第XXXX号》。

经询问杨某兴、韩某梅夫妻表示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之前受理时向其解释的抚养事实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后果及《抚养事实公证告知书》的内容其已经明白了解,且愿意继续抚养弃婴杨某萌,并以杨某萌、捡拾日期2017年12月2日作为该名弃婴的姓名、出生日期申报入户,并同时与杨某利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本公证员审查提供的材料后,依据办证程序为其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抚养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抚养人的陈述和捡拾人或捡拾知情人的证言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抚养人抚养被抚养人事实的证明活动。

依法确定抚养关系后,抚养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抚养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为被抚养人办理户口,相关户籍登记被抚养人与抚养人为非亲属。

抚养与收养不同,抚养关系成立后,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双方在一方发生死亡事实时,另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分得对方适当的遗产。

抚养事实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抚养不具有收养上的法律关系,故如双方依法具备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实质要件的,建议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等必要手续。 抚养人不得因违反计划生育等原因弄虚作假,为亲生子女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严禁借抚养名义买卖儿童。依法成立的抚养关系,抚养人在被抚养人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解除,但出现抚养人无力继续抚养要求将被抚养人送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被抚养人亲生父母出现并要求认领亲子等正当事由的除外。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宿拂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杨某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韩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杨某萌,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出生。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杨某兴、韩某梅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共同抚养弃婴杨某萌,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杨X萌入户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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