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 案例时间:2023-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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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1276959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0日,借款人(抵押人)崔某、共同借款人王某、贷款人(抵押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保证人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补充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公证。
这次公证为公证处入驻某银行以来办理的第一笔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赋强公证。此类公证将进行批量办理,为方便贷款客户及房地产公司,提高办证效率,公证处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董某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刘某的身份证进行了一次性备案,对委托代理人李某进行了身份识别、人脸比对。某房地产在今后办理此类赋强公证时,无需再次提供上述资料。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但在办理此项公证时,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在追求快捷高效的同时,避免导致缺乏实质上公正的结果。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0)XXX证经字第2XX号
申请人:借款人(抵押人):崔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共同借款人:王某,男,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贷款人(抵押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XXXX。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晋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并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抵押人)崔某、共同借款人王某(以下称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以下称乙方)、保证人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以下称丙方)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结婚证;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五、《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房字第XXXX号)、《补充协议》;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三、委托代理人郭某的身份证;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法定代表人董某的身份证;四、委托代理人刘某的身份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房字第XXXX号)、《补充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房字第XXXX号)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罚息、还款来源及方式、担保及其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甲、乙、丙三方在《补充协议》中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丙双三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在《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与借款人(抵押人)崔某、共同借款人王某、保证人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签订了前面的《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房字第XXXX号)及《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手指纹印均属实。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房产的抵押权自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