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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租赁公司商标侵权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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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912623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某知名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负责安徽省马鞍山市地区客户的维护、开发工作。鉴于该公司租车网点多、行业知名度高,很多汽车租赁行业从业者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门店使用该公司注册的商标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剧赵某所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的一处汽车租赁店即为一例侵权店铺。该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赵某向安徽省当涂县公证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该公证后,公证员孙某、公证员助理李某随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及代理律师曹某前往上述疑似侵权店铺,赵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查看询问,选定车辆后,赵某和该店铺签订了《XXXX租车单》,用支付宝扫码付的方式支付了押金,之后赵某驾车带领公证人员行驶一段距离后返回店铺归还车辆,该店铺工作人员验车后为赵某出具了一份手写收据,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取得的《XXXX租车单》、收据凭证原件均由公证员保管。整个租车、行车、还车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人员还对涉嫌侵权的店铺的位置、店面门头、店面内景等进行了拍照,前期工作完成后,公证员及时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曹某即向马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剧回访了解,该案已于当年年底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将承担3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曹某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这份公证书起到了关键作用。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相伴而生的却是层出不穷的各种侵权行为,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就显得愈加重要。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证据的易灭失性,及时固定证据以便诉讼维权显得尤为关键,在这一背景下,保全证据公证的专业性、高效性正被知识产权领域广泛认可。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服务在助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会大有作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当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上海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称为留存证据用于诉讼,向本处申请对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一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书。本处经审查认为以上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其告知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XXXX年XX月XX日上午十时三十分许,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随同赵某一起乘车来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北段的一处门头标有“XXXX租车”字样的店铺前。

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随同赵某一道进入上述店铺,赵某以客户身份与该店铺工作人员就租车事宜进行了沟通。随后,上述人员来到室外查看停放在该店铺门外南侧空地上的一辆汽车。

查看完毕后,上述人员一起返回门头标有“XXXX租车”字样的店铺内。赵某在该店铺工作人员提供的《马鞍山XXXX租车单》“承租方”处签名,工作人员在该合同文本“出租方”处签字并加盖“马鞍山XX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印鉴。该合同文本一式两联,工作人员将第一联交由赵某。赵某用“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支付了租车费用后,工作人员将车钥匙交给了赵某。

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赵某、工作人员再次返回店铺南侧,赵某和工作人员再次确认车辆状况后,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赵某乘坐由赵某驾驶车牌号为皖EAXXXX的车辆离开。车辆沿江东大道向南前行,行驶至九华东路时左转继续前行,行驶至XXXX路时左转继续前行,行驶至XXXX时右转至XXXX,继续前行约200米后掉头,沿XXXX向南行驶约200米后,车辆返回上述门头标有“XXXX租车”字样的店铺前,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赵某再次进入该店铺。

进入店铺后,赵某将车钥匙归还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赵某出具了一份手写收据,并加盖“马鞍山XX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财务专用章”印鉴。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赵某共同离开该店铺。

赵某整个租车、行车、还车的过程,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均在现场。本公证员对赵某上述租车的行为进行了拍照,并取得照片四张,返回本处后,本公证员将所取得的照片进行了打印。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马鞍山XXXX租车单》复印件与留存本处的原件相符,原件系赵某现场取得;加盖“马鞍山XX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财务专用章”印鉴的手写收据复印件与留存我处的原件相符,原件系赵某现场取得;照片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

附件一:《马鞍山XXXX租车单》复印件(计一页)。

附件二:手写收据复印件(计一页)。 

附件二:照片四张(计四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当涂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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