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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免费办理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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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894231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0日,男子徐某来到泗县公证处,称其母亲于2019年底因病去世,遗有贰仟多元银行存款,为了取钱,特申请办理继承上述存款的公证手续。

        承办公证员经询问得知,徐某智力低下,是低保户,多年来和母亲相依为命。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为徐某主动联系其村、乡镇司法所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搜集补充办证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联系徐某身在异地的兄妹,为徐某领取上述存款提供身份证件,并引导其走法律援助程序,为其免费办理了该继承(小额遗产)公证,及时出具公证书,协助徐某提取了上述小额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泗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徐某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徐某四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村委会证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存款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泗县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余额:贰仟叁佰捌拾贰元壹角伍分)及利息为张某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张某现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四人:

徐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的长子。

徐某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的次子。

徐某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的三子。

徐某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张某的女儿。

四、徐某四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由继承人徐某坤、徐某恩、徐某四、徐某荣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徐某四代为领取和保管。

本公证书仅用于提取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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