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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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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7397375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李某和王某来到我处想办理公证,通过询问,公证员得知李某一直没有结婚,没有子女,身体状况良好但年事已高,想要找人对自己进行照顾,并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的一套自建房屋进行传承。王某是李某外甥家的儿子,一直和李某很亲近,像家人一样相处,希望能对李某进行照顾。

公证员告知当事人可以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材料,并要求当事人草拟一下需要双方的要求和希望。几日后,当事人来到我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代拟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上约定王某承担李某的生养死葬,对其进行悉心照料,李某去世后自己的一套自建房归王某所有。公证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协议执行监督人,当事人表示,双方平时就和亲人一样,足够互相信任。当事人看了公证员拟的意定监护协议后,表示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思,随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意定监护协议,通过当事人合意建立意定监护人和意定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与被监护的意定监护法律关系,解决意定被监护人生前的赡养问题和死后财产传承的问题,为当事人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格式】

意定监护协议

意定被监护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凤台县某镇某村。

意定监护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凤台县某镇某村。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意定监护人和意定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如下:

一、意定监护内容。

1、意定监护人与意定被监护人共同生活,对意定被监护人各方面生活进行照料,意定被监护人去世后其名下的在某村的住房一套(土地证号:凤集用(2010)第XXXX号,用地面积:XXXX平方米,在此宅基上共建有六间房屋)归意定监护人所有。

2、意定被监护人生病,意定监护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意定被监护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意定监护人承担。

3、意定被监护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意定监护人护理。意定监护人不能亲自照料意定被监护人的,可以按照意定被监护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4、意定监护人应为意定被监护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意定被监护人的房屋被损,意定监护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意定被监护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

5、意定监护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意定被监护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意定监护义务。

6、意定被监护人去世后,意定监护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意定监护人承担。

7、未经意定被监护人同意,意定监护人不得侵占或私分意定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8、意定监护人的配偶协助意定监护人履行意定监护义务。

9、意定被监护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意定监护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意定监护人的负担。

10.本协议一式三份,意定监护人、意定被监护人各执一份。


意定监护人:(签字或盖章)

意定被监护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凤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凤台县某镇某村。

乙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凤台县某镇某村。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凤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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