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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证书助力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

  • 案例时间:2023-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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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687980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安徽省某银行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王某向该银行申请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进行贷款购车,并以所购买的汽车向该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共同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处依据程序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但是王某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没有按期向该银行偿还上述借款,在该银行多次向王某催促还款过程中,王某也没有偿还借款,该银行遂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并提供了公证处为王某和该银行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债务人王某没有履行债务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证处依照执行证书办证规则规定及时为该银行出具了执行证书。该银行拿到执行证书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顺利地执行了王某的抵押物,使该银行的合法权益得以高效、便捷地实现。

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交的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且该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公证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全面履约。而执行证书是在公证处对当事人原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从而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债权人高效、便捷地实现债权。

【公证书格式】

执 行 证 书


(2016)皖合中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某银行 

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某地

负责人:秦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某银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出具执行证书。

据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执行人王某通过安徽省某银行信用卡从申请执行人处取得透支资金人民币XXXX元,该透支资金用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购买XXXX轿车一辆(车辆型号:XXXX,机动车登记编号: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应于2014年2月28日起共分叁拾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透支资金且支付相应手续费,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时以上述所购轿车为其该项债务设立抵押担保,且双方已通过本处赋予了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现被申请执行人王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已累计三期以上未偿还透支资金及支付手续费,截至2016年9月1日止,尚欠申请执行人透支资金本息合计人民币XXXX元。故申请执行人决定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收回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为此特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交了被申请人执行人王某及其配偶李某(系抵押物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合同编号为XXXX的《某银行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及交易摘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函及国内标准快递邮件单据复印件、执行证书申请书等证明材料。

经本处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某银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了上述《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据该合同,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通过信用卡透支人民币XXXX元,还款期数为叁拾陆期;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以其购买XXXX轿车一辆(车辆型号:XXXX,机动车登记编号: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为其向申请执行人的上述透支资金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透支款项)、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双方并同时约定:若该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按照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或者被申请执行人虽按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但因某银行信用卡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或资金被扣划的,导致被申请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透支款项、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款项无法扣款受偿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根据该合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在本处办理了该合同公证,并通过公证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皖合中公证字第XXXX号。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办理公证时在本处签署了承诺书(其复印件见本公证书附件1),表明其对上述合同内容已充分了解且无异议,同意通过公证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人执行人王某选择在申请执行人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本处应以信函核实的方式向其本人核实合同债务履行情况,并在该承诺书中载明了其收件地址;被申请人执行人王某同时承诺若本处按其选择的核实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从而造成本处无法完成核实的,视为本处已尽核实义务,其法律后果由被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处受理本公证事项后,于2016年10月19日制作了核实函一份(见本公证书附件2),并于2016年10月21日以国内标准快递邮件的方式通过合肥市邮政局四牌楼支局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寄出(邮件单据复印件见本公证书附件3),但截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得到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回复。

现应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强制执行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王某,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XXXX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2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件:一、承诺书复印件1份共1页;

二、核实函原件1份共1页;

三、编号为XXXX的《国内标准快递》邮件单据复印件1张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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