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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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459610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期间共有一儿一女,分别是女儿刘某甲,儿子刘某乙。刘某某在19xx年去世,之后周某某一直未再婚,并在贵阳市XX路购买房产一套。周某某在20xx年去世后,刘某甲、刘某乙为继承周某某遗留的上述遗产申办继承公证。
公证员审核了申请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当事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联系某单位人事处查询周某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确定是否查明所有的继承人。因刘某乙欲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告知了刘某乙放弃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周某某生前未就上述房屋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继承人对周某珍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且被继承人周某某的长子对其继承权的放弃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认可,据此,承办公证员依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黔贵阳立诚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
关系人: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
被继承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刘某甲因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周某某所留房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①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②被继承人周某某的死亡证明;③申请人刘某秀的《入党志愿书》、《高级中学毕业生登记表》;④墓碑照片;⑤《贵州省城镇私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贵州省房契证》。其中,上述材料中申请人刘某甲的《入党志愿书》、《高级中学毕业生登记表》系本公证处工作人员联系贵州某大学人事处(花溪大学城校区),通过查询取得的,并经申请人刘某秀本人确认该证明上被继承人与自己的亲属关系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和关系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周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贵阳死亡。
二、申请人刘某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周某某遗留的财产为:
位于贵阳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的房产一套【贵州省城镇私房产权证编号:第XXXXX号,建筑面积:xx㎡】。
上述房产是登记在周某某名下的属于周某某生前取得个人合法房产,现上述房产属于周某某的遗产。
三、根据被继承人周某珍的继承人刘某甲、刘某乙称:被继承人周某某生前未就上述房产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继承人对周某某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周某某的父母姓名不详,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周某某的配偶刘某某于19xx年死亡,之后周某某未再婚。被继承人周某某与刘某某在婚姻期间有子女刘某甲、刘某乙二人。
五、现刘某甲表示要求继承周某某所留的上述房产,刘某乙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周某某所留的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见本处(XXXX)XXXX立诚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房产是登记在周某某名下的属于周某某生前取得个人合法房产,被继承人周某某死后,上述房产为周某某的遗产,应由周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周某某的父母、配偶均已先于周某某死亡;周某某的儿子刘某乙已书面声明自愿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周某某的上述房产应由其女儿刘某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