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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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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6847408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包了某营销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并将工程中部分木工项目分包给蒋某某,蒋某某承包后自行雇佣了杨某某在承包项目上务工,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经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杨某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但因证据不足劳动保障部门未受理,且在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的雇主蒋某某便失去了联系,最终,杨某某与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除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捌万贰仟零肆拾玖元玖角贰分外,再另行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元整。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因杨某某担心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相关款项,而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则为了平息纠纷,使项目能顺利推进,双方决定将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进行公证,并于2021年9月30日向贵州省盘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申请。

盘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及造成工伤的原因、责任、损害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进行了审查后,决定为其办理《赔偿协议书》公证。2021年9月30日,杨某某与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某某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保证向公证机关客观、真实地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决不作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保证向公证机关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真实的证据材料。公证处据此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黔盘州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某某。

公证事项:合同(协议)

申请人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订立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申请人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杨某某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无疑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贵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在贵州省盘州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印属实。

该《赔偿协议书》自双方签订后生效。

附件:《赔偿协议书》原件1份(共贰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盘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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