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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调解“预防纠纷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确定监护人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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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802476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X月X日,三位老人领着一个十多岁的小女孩来到公证处,咨询继承及不动产过户问题。     

公证员引导他们来到单独的办公室详细了解了他们前来的目的,原来这三位老人是孩子张XX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张XX的父母两年前分别因病死亡,遗留两套房产,但没有设立任何形式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对于遗产的分配和孩子的监护,三位老人各持己见,爷爷奶奶认为孩子姓张按血缘关系更近,遗产分配应有主动权。而姥姥却认为孩子是她一手带大的,和她更亲。此争执从孩子父母离世到现在已有两年多时间,甚至大有诉至法院的苗头。 公证员了解了矛盾产生的原因之后,以双方并不是为争夺遗产为目的、遗产变更谁更有利于事情的办理、孩子抚养谁更适合等矛盾问题为突破口,告知关于继承、监护公证程序及延伸不动产转移程序,以实际情况分析如何处理才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张某某成长并提出建议。经几轮协商、调解,双方终于接纳和认可了公证员的建议:三位老人放弃张某某父母遗留的两套房产,均由张某某继承;爷爷奶奶相对年轻,更有利于代为办理关于继承公证、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纳税、费,沟通物业等处理与房屋及未成年张某某其他生活相关的外部事宜,所以爷爷奶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适合;而姥姥一直照顾张某某长大,更适合与孩子共同居住,在家庭内部管理孩子的日常生活和重要凭证和材料。通过公证的调解,双方对未成年人张某某监护人的确立达成了一致,并主动提出张某某的抚养费用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由姥姥管理支配,遇有重大支出双方协商解决。在公证员完成代书后,公证员又单独征求了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意见,最终签字达成《确定监护人协议》,由张某某的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代为申请继承权公证。公证办结后,公证机构协助其持继承公证书、确定监护人协议公证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公证书格式】

监 护 协 议

甲方: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省XXX市。(被监护人的祖父以下称甲方)

王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省XXX市。(被监护人的祖母以下称甲方)

乙方:赵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省XXX市。(被监护人的外祖母以下称乙方)

被监护人:张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省XXX市。

被监护人张某某的父亲张A、母亲梁某分别于2021年X月X日、2021年X月X日因病死亡。现具有监护资格又具有监护能力,且在同一顺序的甲乙双方关于确定张XX监护人一事经充分协商,按照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它合法利益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定监护人

本协议签字生效起,张某、王某某即被确定为张某某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二、约定监护监督人

赵某某作为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张某、王某某的监护职责进行监督。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监护关系的终止

1、监护人如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发生,监护监督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2、如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五、被监护人的抚养费用

被监护人张某某的抚养费用及其它支出,原则上由其父母遗留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张某某的祖父母及外祖母共同承担。涉及的重大财产处理由张某、王某某与赵某某协商管理。

此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一份,XXX市公证处存档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被监护人: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省XXX市。(被监护人的祖父以下称甲方)

王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省XXX市。(被监护人的祖母以下称甲方)

赵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省XXX市。(被监护人的外祖母以下称乙方)

关系人:张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省XXX市。(被监护人)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

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确定监护人协议》公证,并向本处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B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和审查,并对申请办理《确定监护人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为核实申请人陈述及提交材料的有关情况,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C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社区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在相关的服务系统进行了网络核实。

经查,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订立了前面的《确定监护人协议》,同时也征得了被监护人的同意,符合《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身份均符合《民法典》第二十七的规定,具备监护资格,同时具有监护能力;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且自愿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双方签订《确定监护人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张某、王某某与申请人赵某某于2023年X月X日在XXX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确定监护人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被监护人张某某作为关系人在前面的《确定监护人协议》上签字表示知晓《确定监护人协议》内容并且同意确定的监护人。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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