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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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6802433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某于2006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曲某某于2005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李某某与曲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死亡时遗留财产房屋一套。现李某某的儿子李某丁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向公证处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申请。
公证机构受理李某丁继承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同时按照办证规则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其配偶曲某某为原配夫妻,二人共婚生4名子女,分别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公证机构经审查核实办结了该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丁,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省XXX市XX区XXX。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省XXX市XX区XXX。
曲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省XXX市XX区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李某丁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人事档案、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户口证明、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2006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曲某某于2005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死亡时遗留财产房屋一套,坐落在XXX市XX区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的继承人李某丁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没有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的公证遗嘱信息。
五、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曲某某死亡后,李某某未再婚;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共有子女四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六、现李某丁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的遗产, 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李某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为李某某、曲某某的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曲某某死亡后李某某未再婚,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某、曲某某死亡,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李某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曲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儿子李某丁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双鸭山公证处
公 证 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