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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为领取保险金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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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802427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甄某于2022年X月XX日因心梗死亡,其生前在保险股份公司购买平安福人身保险一份,保险受益人为其女儿甄甲。甄甲系甄某与赵某某非婚生子女,今年15周岁。甄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甄某的母亲王某某健在。因甄甲尚未成年,保险公司要求其监护人代为领取上述保险金,故甄甲的祖母王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监护声明公证。    

公证处受理公证后,承办公证员与保险公司沟通,并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村委会和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后,确认了以下事实:甄甲的生母赵某某在生下甄甲的第二年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消息,甄甲一直与祖母王某某共同生活,由王某某抚养照顾她的生活、学习。甄甲住所地村委会经过研究决定指定其祖母王某某为甄甲的监护人,并以甄甲监护人的身份领取上述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甄甲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现甄甲的父亲已死亡,甄甲的母亲下落不明,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如果坚持要求甄甲的母亲担任其监护人,无疑是对未成年的甄甲的再一次伤害。结合村委会已指定王某某担任甄甲的监护人,且王某某已经履行了监护义务的事实,本着公证服务为民的宗旨,公证处为王某某办理了声明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省XX市XX小区。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王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关某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字、按左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穆棱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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